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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明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既. 然經紀業包括仲介業與代銷業者,惟目前實務在代銷業之 ...

  2. 一、吉富春建設自經營房地產事業以來,總是經常與購屋者閒聊關於建築相關的法律常識,以讓購屋者能確保自身權益,尤其是「首次購屋者」更要知道。 現在涉及房地產的法令愈來愈多如未加以注意則恐損及自身權益例如日前頒布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已實施一般期間的奢侈稅」(105年取消)或即將實施的房地合一稅」(105年開始),這些規定在在攸關購屋者的權益。 三、在購買房地產尤其是集合住宅時,常常會遇上「專有」及「共有」的問題,如:土地、房屋均可以共有;而如果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區分所有建物」與「區分所有權人」除了「專有部分」 (主建物)外,還會有「共有部分」 (公設)。 四、對於共有部分,有時會運用到「分管」或「約定專用」。

  3. 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是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如買進不動產後在二年內因解除契約再行返還,雖其仍在二年的持有期間內,但因其返還移轉之原因非屬銷售行為,故無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返還予原賣方後,其計算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函),即原賣方如欲再行出售,則必須再持有二年始得免徵奢侈稅,當事人必須注意。 【買賣雙方因解除契約已納之奢侈稅之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已依法繳納奢侈稅之個案,如因故解除契約,其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者,因所有權尚未移轉予買方,不論其解除的原因為何,其已繳納之奢侈稅應予退還。

  4. 物業管理公司經營策略-1(90年營建署優良管理公司評選專題演講稿, (悄悄話) 物業管理公司經營策略-1(90年營建署優良管理公司評選專題演講稿,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公司(總幹事、主任)社區大樓財務管理應注意事項, (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5. 一、興建計畫審查與諮詢。 二、契約鑑證。 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四、財務稽核。 五、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 六、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七、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清理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之諮詢及顧問事項。 對多數民眾而言,最常遇見的是第六項,針對不動產買賣的「代辦履約保證手續」,但其實建經公司業務可說是「包山包海」,足以擔任不動產相關事務的顧問角色。 近年以來,部份建經公司著重發展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事務,幫助政府與民眾推動老屋重建。 Q:誰會需要建經公司? A: ①購屋族: 購屋族動輒花費上千萬元買房子,為了確保交易安全,成屋買方. 肯定需要「履約保證」服務,而預售屋買方則需要「不動產開發信託」,而. 這些服務都需要建經公司。

  6. 衛浴採「和成 」衛生設備及塑鋼浴缸或塘瓷浴缸,每戶主臥浴廁裝設浴室換氣暖房乾燥機及SPA花灑龍頭 ... 管理方式:物業 管理 預估管理費:60元/坪/月 單層樓高:1樓7.4米,2樓以上3.2米 完工日:2012年7月前 ...

  7. 2023年1月16日 · ①房屋所有權人:白話來說,起造人正是屋主本人,這種狀況以「自地自建」居多,尤其在鄉下獨棟透天住宅工程相當常見,但都會區集合式住宅相對少見。 ②出資者:有時出資者也會擔任起造人,可能是興建出資者,亦可能是股東之一;若是合建案,則興建出資者大多僅能分回部份比例戶別,未擁有整棟房屋所有權。 若是地上權案,則興建出資者只有地上建物所有權,沒有土地所有權。 ③地主:部份合建案由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並擔任共同起造人,但地主並未擁有全棟建物所有權。 ④純代表人:有些建築起造人只是純名義上的代表人,實際上並未出資興建,也並非建築物所有人,亦非公司負責人。 例如民間私人起造的房子,部份父母會以子女名義申請為起造人,但若子女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負其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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