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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法測試試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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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CRE基本法測試練習試題. 全部問題. 隨機15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貫堅持對香港擁有下列哪項權力? 主權. 君權. 皇權.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有權批准外國軍用船隻進入香港? 否. 是.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下列哪些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 外交及防務. 外交及財政. 財政和防務. 4. 基本法有否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 有. 沒有.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沒有立法權? 沒有. 有. 6.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哪一個機構? 國務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7.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由哪一個機構負責制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8.

    • 關於

      基本法測試是一張設有中英文版本的選擇題形式試卷,目的是 ...

    • 「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重點
    • 「解釋權、修改權、修改提案權」相關重點
    •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相關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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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會議」相關重點
    • 「行政機關」相關重點
    • 「立法」相關重點
    • 「司法」相關重點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解釋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修改提案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2. 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3. 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一)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行政長官

    1.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 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4. 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5. 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行使下列職權: 1.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3.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4.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5.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6.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免除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7.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8.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9.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10.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1.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2.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1.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2.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3.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4.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5. 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由年滿四十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由行政長官主持。
    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行政機關 1. 首長:行政長官。 2. 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3. 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 ( 一 ) 制定並執行政策; 2. ( 二 )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 ( 三 ) 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 ( 四 )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5. ( 五 ) 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6. ( 六 )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 1. 1. 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2. 2. 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 3. 3. 答覆立法會...

    立法會產生辦法

    1. 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2. 由選舉產生 3. 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4. 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5. 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三個月重行選舉產生。 6.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7. 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 (一) 主持會議; 2. (二)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3. (三) 決定開會時間; 4. (四)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5. (五)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6. (六)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1. (一)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二)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三)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四)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五)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六)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7. (七)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八)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9. (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10. (十)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1.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牴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3. 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4.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5. 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6. 各級法院是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7.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

  2. 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以下簡稱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是次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 是次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暫定於 2024年6月1日 (或如有需要於2024年6月内的其他日期) 舉行,申請期已在2024年4月5日下午5時 (香港時間)完結。 公務員事務局會在2024年5月20日前通知申請人有關詳情。 任何有關更改考試日期/時間/試場的要求將 不獲 處理。 公務員考試組會以 電郵 通知申請人有關考試詳情。 為免錯失任何通知,申請人須確保其電郵帳戶能正常接收公務員考試組的電郵,以及定時檢查各收件郵箱(包括垃圾郵件箱、群發郵件箱及雜件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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