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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註: * 關於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的增減,請參閱: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見 文件一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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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文本(資料來源:國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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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

  2.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起草過程. 負責起草基本法的委員會成員包括了香港和內地人士而在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屬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88 年4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首份草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隨即進行為期五個月的諮詢公眾工作。 第二份草案在1989 年2 月公布,諮詢工作則在1989 年10 月結束。 《基本法》連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 年4 月4 日正式頒布。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藍圖. 《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勾劃了發展藍圖。 下文載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主要條文。 總則.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 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 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 律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1990年版 ±→ 1997年版 +→ 1998年版 +→ 2005年版 +→ 2017年版 +→ 2020年版. 姊妹计划: 数据项. 以下法律文本由维基文库用户根据相关决定自行编排而成,而不是任何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 。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5. 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保障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六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05 年10 月27 日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