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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註: * 關於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的增減,請參閱: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見 文件一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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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文本(資料來源:國家法 ...

  2.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起草過程. 負責起草基本法的委員會成員包括了香港和內地人士而在1985 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則全屬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求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1988 年4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首份草案基本法諮詢委員會隨即進行為期五個月的諮詢公眾工作。 第二份草案在1989 年2 月公布,諮詢工作則在1989 年10 月結束。 《基本法》連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 年4 月4 日正式頒布。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藍圖. 《基本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勾劃了發展藍圖。 下文載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主要條文。 總則.

  3. 基本法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公民 · 好學. 概念與知識.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 1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 《基本法》 A. 簡介: 介紹基本法附件三的背景資料實施方法及法律條文內容重點. 了解基本法附件三的背景資料及實施方法。 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旗及國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國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行背景及部分法律條文。 內容. 思考方向. 試以《基本法》附件三其中一條法律為例,指出《基本法》與香港市民日常生活的關係? 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程序如何體現「一國兩制」?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第十四條
    •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 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 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 律

  5. 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保障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六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1990年版 ±→ 1997年版 +→ 1998年版 +→ 2005年版 +→ 2017年版 +→ 2020年版. 姊妹计划: 数据项. 以下法律文本由维基文库用户根据相关决定自行编排而成,而不是任何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 。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