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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註: * 關於對列於附件三的法律作出的增減,請參閱: a.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見 文件一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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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文本(資料來源:國家法 ...

  2. 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參考基本法第18 )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 保障權利和

  3. 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保障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六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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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 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 律。

  5. 文件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1990年版 ±→ 1997年版 +→ 1998年版 +→ 2005年版 +→ 2017年版 +→ 2020年版. 姊妹计划: 数据项. 以下法律文本由维基文库用户根据相关决定自行编排而成,而不是任何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 。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二、《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 (2020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以下法律文本由维基文库用户根据相关决定自行编排而成,而不是任何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 。 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 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