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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項的解釋》(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見文件十五)

  3.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 )項的議案》。 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 )項的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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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的規定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是不合法的。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的規定,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是不合法的。

  7. 其中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 國籍子女”的規定,是指無論本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第二第(一)項或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