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0年7月21日 · 該局進一步提醒,依據所得稅法第 24 之 5 第 4 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業事業,如果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而該股權之價值 50% 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則該等股權交易 ...

  2. 工商時報【記者黃欣 綜合報導】中國人民銀行昨(30)日公告,再次批准多家機構可透過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大陸銀行間債券市場。

  3. 該局指出,自 98 年 1 1 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機構團體捐贈,係屬 受贈機構團體之其他收入,捐贈單位於給付時可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4.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9期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試題. 科目:結構型商品理論與實務 共60題. 第一部分:第1~40題(每題1.5分). 【3】1.台灣市場上所稱之「連動債」或「結構債」在本質上是屬於哪一種?. (1)外幣存款(2)外幣債券(3)衍生性證券(4)固定收益證券. 【2 ...

  5. 營利事業辦理境內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進行境內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時,常因不諳辦理程序及應檢附之佐證資料,錯失認列報廢損失的權益,有鑑於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將固定資產及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等存貨之報廢相關規定整理表列如下,供營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口貨物經檢驗係不良品需在境外就地報廢,可檢具哪些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5 年 5 月 29 日 台財稅字第09504512460號函規定,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7. 答:經審核需要實施裝運前預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産品,備案機構出具《進口舊機電産品裝運前預檢驗備案書》,裝運前預檢驗可由檢驗檢疫機構境外認可檢驗機構執行;對不需要進行裝運前預檢驗的,備案機構出具《進口舊機電産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