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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1月10日 · 又對照上開條文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結果可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強制遷離部分已有特別規定因強制遷離對住戶而言權益影響較大故規定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時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得為之而就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部分則僅規定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即可請求無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顯見強制遷離與必要之處置有程度上之區別。 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必要之處置,自不應包含強制遷離在內,保富環宇管委會即不得以被上訴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規定而訴請被上訴人強制遷離。

  2. 以受文者、主旨、說明三大部份書寫,儘量內容詳細!. 內容如下. 異 議 書.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主 旨:為貴所裁決本人C5-※※※※自小客車於九二年 月 日經警以第LE 號違規通知單舉發「速限50公里、時速79公里、超速29公里」交通違規不服 ...

  3. 當家事調解遇上修復式司法時──以家暴事件協談為例. 推薦 1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陳秀峯(國際律師/長榮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壹、 前言. 儘管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起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稱「家暴法」),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家暴法而使公權力介入 ...

  4. 又原告自後照鏡發現訴外人騎乘機車摔倒又轉至分隔島後方停車場停車下車幫忙指揮交通並請路過民眾撥打救護車嗣至救護車抵達後訴外人已獲救助無虞且事故非原告所致若原告有肇事逃逸之惡意於第一時間即會駛離現場原告事後離去之行為

  5. 2011年3月7日 · 首先,第三人占有法拍屋,通常是債務人在房子被查封前,已將房子出租給第三人,訂有租賃契約,之後,房子經法院拍賣而由他人得標,拍定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雖然照理說,租賃契約是一個債權契約,租賃關係只會存在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債務人)之間,承租人只能持租賃契約,向之前的出租人(即債務人)主張,而不得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拍定人),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為了保護通常是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而將原本存在於債務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移由拍定人承受,使得承租人在原有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得以繼續居住而不用搬家(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6. 2021年5月3日 · 然所謂子女利益最佳原則」,仍屬相當抽象學者曾大規模分析法院目前相關判決所適用之標準而歸納出以下幾個較為具體之判斷標準依據法院最常適用的順序包含主要照顧者原則繼續性原則子女意願尊重原則幼年原則幼兒隨母原則)、同性別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善意父母原則。 主要照顧者原則與繼續性原則. 「主要照顧者原則」,是指離婚前擔任小孩主要照顧責任者(提供小孩日常生活照顧),離婚後繼續行使小孩親權。 理由是要維護小孩與主要照顧者的密切依附關係,降低小孩心理及情緒衝擊。 而「繼續性原則」,則強調子女現狀的穩定性,此原則不強調由父母之中決定出一位主要照顧者,而是著重父母離婚後大致維持離婚前的分工模式來照顧子女。

  7. 2023年8月21日 · 前述都訴字第 1 號案件係針對台北市政府配合捷運萬大線之捷運系統用地之變更計畫法院判決該變更都市計畫為無效理由是因衡量不足」,徵收的必要範圍變小選地的彈性即相對增加基於此一情事變更系爭工程使用系爭土地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