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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攔截車輛,對駕駛人士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即 沒有遵守《操守守則》第3.2.1段:「地產代理和營業員應熟 悉並必須在執業時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監管局不時發布的所有其他指引」的 守則。

  2. 行車道上或攔截車輛,會對駕駛人士 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而且 揮動宣傳單張吸引駕駛人士,屬於 可能干擾前往或路經該一手樓盤 銷售點的駕駛人士的行為,故該 營業員未有遵循執業通告中的指引,因而違反《操守守則》第3.2.1段:「地產

  3. 攔截車輛、招攬生意,以免對駕駛人士、車上乘 客和其他路人造成阻礙及構成危險。為了向公眾解釋有關通告內容,監管局牌照及 執業委員會主席梁永祥先生於2007年12月4日 主持了一個新聞發布會,其後並出席了多個電 台、電視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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