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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務指示31. 實務指示31 (PD31)在2014年11月1日生效,適用於所有以令狀展開的高等法院原訟庭民事訴訟及區域法院民事訴訟,實務指示31附例A所列明的法律程序除外,包括: (1) 高等法院原訟庭: (a) 建築及仲裁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b) 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2) 區域法院: (a) 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中的法律程序. (b) 平等機會委員會案件審訊表中,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香港法例第480章)、 《殘疾歧視條例》 ( 香港法例第487章)和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香港法例第527章)而進行的法律程序. (c) 根據 《稅務條例》 (香港法例第112章)而進行的追討稅款法律程序.

  2.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I.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在了解本地現行的反歧視法例前,首先要知道如何會構成歧視。 如任何人因為與另一個人之性別或婚姻狀況不同,或因為該另一人沒有懷孕、毋須照顧子女或沒有精神 / 肢體殘障,或因為該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令前者遭受較差的待遇,這類情況便屬於 「直接歧視」 。 若要證實直接歧視之存在,便需要以不同的待遇作出比較。 例如,僱主因為想聘用另一性別的人而不聘用閣下,但其實那人的工作經驗和教育程度與閣下相近,這便可能會構成直接歧視。 又例如閣下是單身的懷孕人士,但僱主只向已婚僱員給予分娩福利,這亦可能會構成直接歧視。

  3. 死因裁判法庭有甚麼作用? 死因裁判法庭的作用是為死因有可疑的事故展開研訊,確定死者的死因及肇事情況。 死者的家人常有誤解,認為死因裁判法庭可找出過失者,並對之施以懲罰,但這是錯誤的。 死因裁判法庭屬於研訊法庭,並非刑事或民事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透過研訊得出的死因,可包括死於自然、工業/職業疾病、倚賴/非倚賴性濫用藥物、出生時欠缺照顧、自殺、企圖墮胎、意外、死於不幸、自我疏忽、合法殺人、非法殺人、胎兒死亡或死因不明(死因不明意指法庭無法就死因作出任何可靠的裁決)。 然而,於死因裁判法庭呈堂的證供將可用於相關的民事訴訟,就疏忽索償。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首頁 » 主題 » 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服務 » 在香港常見的免費或資助法律支援服務 » G.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由司法機構提供)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為已於或準備於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進行 民事訴訟 ,但卻沒有代表律師的人士提供支援。 資源中心提供的支援只限於法律程序事宜。 為了維護司法公正,職員不會向當事人提供任何法律意見,也不會評論案件的是非曲直。 該中心同時提供以下的服務和設施﹕. 為有需要提交誓章(書面證供)而無代表律師的訴訟人提供宣誓服務; 指導訴訟人填寫法庭表格和呈交法庭文件冊; 電腦:可連結至司法機構、法律援助署及其他提供免費法律支援的組織的網站; 資料庫:內有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常見的問題; 簡介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的小冊子; 法庭表格樣本;

  5. 1.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是否通常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 為甚麼我們需要區分「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 2. 在香港,甚麼法庭會審理誹謗案件? 這些案件是由法官還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3. 如果我是誹謗案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但我無錢聘請律師,我可以得到政府的免費法律援助嗎?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6. 青年社區法網 - 實用資訊 - 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 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情況. 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情況. 《罪犯自新條例》 列明不少必須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情況。 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第4條 ,所有希望申請成為警務人員、懲教署主任、消防員、大律師、事務律師或會計師的求職者,都必須披露他們所有的定罪紀錄,包括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在對擔任大律師、事務律師或會計師的人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中,都必須披露當事人所有的定罪紀錄,包括已喪失時效的定罪。 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對擔任訂明職位的人所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訂明的職位已詳列於 《罪犯自新條例》 的 附表 ,其中包括警務人員、懲教署主任或某些政府高官。

  7. 司法機構鼓勵涉及建築案件的各方,嘗試以更具成本效益的調解方式來解決爭議。 與實務指示 31相似,如涉及的一方已參與調解,並達到各方或法庭在進行調解前,所訂明的最低參與程度,並有合理原因,解釋?何不參與調解,就毋須承受對其不利的訟費令。 ( 實務指示6.1 ) 詳情請參考司法機構網頁: http://www.judiciary.gov.hk 。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選擇副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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