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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主周0麗於106年1月22日向被告提出申訴,經查復舉發無誤,並提醒申辦歸責事宜。. 車主周0麗即依道交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於106年4月21日向被告提出申請歸責駕駛人即原告,原告於同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於同日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CZ0000000號裁決書 ...

  2. 而本件原告於期限內到案聽侯裁決,又未有逃逸之違規行為(詳如後述),則原處分此部分裁原告罰鍰6千元,自有違誤,是其罰鍰逾3000元部分,應無理由。. (2)有關原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後,是否有逃逸之違規行為部分: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前 ...

  3.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在一分鐘左右之時間內之數次違規行為,予以分次處罰,核有過當而違反比例原則,撤銷處分. 【裁判字號】104,交,292. 【裁判日期】1051212.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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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 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 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伯軒遭大有巴士撞擊的地點也在行人穿越道.

  5. 2013年8月26日 ·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六百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九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罰鍰。 〈二〉每一車輛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欠繳金額新台幣六 千元者: 1.逾期未滿一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2.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一千元罰鍰。 3.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4.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繳納者,處新台幣二千元罰鍰。 5.逾期四個月以上繳納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 貳、機器腳踏車所有人逾期〈每期為二年〉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罰鍰基準:

  6. 此法施行前,酒後駕車駕駛人罰款為十萬日幣(約三萬台幣)以下,施行後,罰款加重五倍為五十萬日幣以下(約十五萬台幣);而同車乘坐者的共同危險行為罰金,也從十萬日幣以下,劇升為五十萬日幣以下。

  7.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訂有明文。 如果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額外收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來,就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 甲公司依限交付貨物與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雙方契約書規定時限支付款項,經甲公司同意後除支付價款外,再加計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前開加收之利息或違約金,係甲公司因銷售貨物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惟如甲公司提前解約,並支付乙公司違約金,則該違約金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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