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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个人照顾. 2、护送服务. 3、家居清洁等. 透过于二零零三年四月推出的重整长者社区支援服务计划除了一队位于大屿山东涌的家务助理队外所有家务助理队已被提升为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为体弱长者 、残疾人士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士提供不同种类的照顾及服务。 现时唯一的家务助理队则会继续为居住于大屿山东涌的六十岁或以上的体弱长者残疾人士及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服务次数及性质会因应不同需要并经评估后订定

    • 概览
    • 释义
    • 性质

    法律领域术语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从两大法系的法律规定看,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夫妻间有相互代理对方为法律行为的权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配偶另一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签订旨在维持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的契约;凡由一方签约的债务,他方负连带责任。”《德国男女同权法》草案规定:“夫妻均有处理日常家务之权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规定:“夫妻对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夫妻间的家事代理权是法律自动构成的代理,是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从代理角度讲,英美法国家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实际上只是一种源于事实的推定,它与大陆法系国家家事方面的代理是一致的。根据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妻子以丈夫的信用与商人交易,只要丈夫未表示反对,法律即认为妻子享有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在探讨该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澄清一种观念,即是否存在具有身份权性质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只有在明确该问题后,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其性质问题,即属于什么性质的代理权。有学者认为,从严格的身份权意义上讲,配偶权只宜包括同居义务、忠实义务,义务对应之权利为同居请求权、贞操保持权,至于家事代理权,究其实质,与身份权之本质不合。因为代理权与代理权的发生基础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代理权就是代理权,其本身并不具有身份性和权利的特征,否则代理权将成为一个模糊而无法定性的概念,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家事代理权,也只是婚姻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当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而绝非身份权,身份行为依其性质是不能代理的。夫妻关系无非包括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两方面,其中财产关系又是以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务十分繁杂,如每件事均由双方共同实施又不胜其烦,因此,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单独处理家事时均可代理对方,即互为代理人。应指出的是,夫妻之间的代理不是身份行为的代理,身份行为不能代理是各种代理的共同特征,而是“日常家事”的代理,这种代理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夫妻内部的关系,无代理之必要,而是涉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购物、衣食、娱乐、雇工等等,这种与第三人有关的日常家事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丰富。由于家事代理权是在夫妻关系建立后基于为夫或为妻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代理权,故属于身份权的范畴,而不是对身份行为的代理。 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主要观点有三:一是委任说。认为妻子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根据丈夫的委任而产生的,学者称之为家事的委任,认为是默示的委任。罗马法及法国早期的立法和学说采此种观点。须指出的是,1942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220 法国民法典

    条则明确将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法定代理。二是法定代理说。认为夫妻作为婚姻的共同体,双方享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婚姻当然的效力。这种主张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诸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所采纳。在中国台湾地区,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之一种,非有法定原因不得加以限制,妻因其身份当然有此项代理权。三是特种代理说。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不是委任代理和法定代理,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代理。这是中国有些学者所主张的观点,理由是日常家事代理权设置的目的是基于夫妻关系终身共同生活所需的便利,其范围限于日常家事,但在行使时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日常家事代理权确有其特殊性,故第三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这是因为:首先,在一般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身份是明确固定的,不可以相互转换,而在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中,夫或妻均可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其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在这一民事活动中,妻可作为夫的日常家事代理人,在另一民事活动中,夫可作为妻的日常家事代理人。其次,在一般的代理中,代理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该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不必与被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而言,夫或妻在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并不需要得到对方的授权,也不必以对方的名义为之,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共负连带责任。再次,在一般的代理中,代理的范围比较广泛,法律对此的限制比较少,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仅限于“日常家事”之范围。基于上述特殊性,未来民法典在设计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和体现。当然,强调家事代理权的特殊性只是说明其在有些方面与一般代理的区别,更好地把握其特征,而不是否认其代理的性质,民法总则中关于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对日常家事代理权仍然是应当适用的。

  2. 中文名. 家庭助理. 定 义. 家政公司以“派出制”的管理模式. 解释一:“家庭助理是家政公司以派出制的管理模式派出为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 家政服务人员 。 这种模式改变了传统的私人保姆模式,以公司方式运作, 家政服务公司 与家庭签订 家政服务合同 ,其员工为签约家庭提供服务,从公司领取报酬,是一种新的家政服务群体。 解释二:家庭助理是某种小的设备或者软件,用来帮助人们更好地料理家务。 如立林科技推出的家庭助理设备,农行还推出了用于家庭理财的家庭助理软件。 “家庭助理”是家政公司以“派出制”的管理模式,派出为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

  3. 富通保险成立于1985年,是香港市场主要的保险公司之一,主要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为香港的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丰富的保险产品,包括寿险、养老险、 投资型保险 和医疗及伤残保险。 [3-5] 培训及发展创新 [18] 公司名称. 富通保险. 外文名. FT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所属行业. 金融服务业. 总部地点. 香港 [6] 经营范围. 为个人及其机构提供多元化的保险及理财规划服务 [7] 荣 誉. 卓越保险品牌. 地 位. 香港寿险公司之一 [7] 目录. 1 基本简介. 2 企业文化. 3 所获荣誉. 基本简介. 播报. 编辑. 富通保险成立于1985年,为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18] 。

  4. 民政助理员,是我国基层民政工作者,他们主要负责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益相关的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城市低保、扶贫帮困、社区建设、婚丧嫁娶,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权益保障等各项工作。他们负责社会事务工作头多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

  5. 家政服务是指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市场化,属于民生范畴。由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来承担,帮助家庭与社会互动,构建家庭规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2019年2月20日,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促进 ...

  6. 家务,又称家事、家政,陕西人也叫过日子、过日月、过 光景 等。家务内容复杂,既有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又有 缝新补烂。洗洗换换,也有饲养 家畜、家禽、还有房屋的修建,家具的购置、保管使用,生男育女,缔结婚姻,孩子教育,老人、亲友往来,红白喜事应酬,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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