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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2020年基本解决全市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2. 中文名. 龙海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1] 制定单位. 漳州市龙海区水利局、财政局 [1] 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科学考核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福建省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水〔2013〕56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4〕34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 指导思想
    • 改革形式
    • 改革政策原则
    • 权利与义务
    • 方法和步骤

    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动力,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资产为纽带,以盘活存量,明确产权,搞活经营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为重点,以资本运营为手段,立足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效益。

    第二条彻底改变小型水利工程传统的公益型观念,统一认识,调整治水思路,明确治水方略,树立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水是商品的意识,改变由国家投资,政府包揽一切的做法。

    (一)切实解决目前小型水利设施产权(财产所有权)及所有者主体不明、管理混乱、经营粗放、责权利不规范、重建轻管、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

    (二)清产核资,界定水利国有资产,明晰产权,在产权界定和资产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实施和监督力度。

    (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水利发展机制,把水利逐步推向市场。

    第三条进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水利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利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是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使水资源在整体上发挥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基础。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指各县(市)区辖区内乡(镇)以下管理的小(二)型水库、河闸、坝塘、蓄水池、抽水站、排灌站、水窖、人畜饮水工程、过水流量在0.5立方米/秒以下的输引水渠等小型水利工程。

    (一)拍卖。即将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一次性拍卖,由集体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租赁。即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工程及原有附属物的使用权由承租人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一般租赁期限为5—15年。

    (三)转让。即将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有偿转让,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权。一般转让期为10—30年。

    (四)股份合作制。即将小型水利工程由法定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把确认的资本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出售,由持股者依法合作经营。

    (五)规范化承包。即部分小型水利工程因老化失修,设施不配套,不能正常运营,多年未能发挥效益,其产权不宜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集体或个人负责承包管护、维修、开发、利用和经营。一般承包期限为5—15年。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颁布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坚持以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制、规范化承包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

    第八条坚持在资产评估、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价,确定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原则。

    第九条坚持不改变水利设施用途,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充分发挥其功能的原则。

    第十条坚持改制收益资金由各级财政设专户管理,并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则。

    第十一条坚持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原则。改制中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以保值、增值、便于管理、提高工程效益为目的。多种形式并举,只要群众及经营管理者能接受的形式,均可采用。

    第十九条凡购买和新建小型水利设施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权,在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条凡租赁、承包、转让小型水利工程的,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在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合同期限内允许转租、转包。

    第二十一条凡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具体运作。

    第二十二条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经营者和财产所有者必须对设施的安全负责。当水利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当地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仲裁。当地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水利设施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水利工程受到破坏,经营者无力恢复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划分修复任务,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或补助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由经营者或财产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修建一切违章建筑物。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和服务范围的,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用水户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若不执行者,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改制后小型水利工程设施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服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并与国家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相一致。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国有水利工程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确权划界,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认,依法办理资产转让手续。

    (一)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组织专门评估小组,充分考虑工程投入、现状、折旧、效益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标底价。

    (二)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水利工程,均属国家所有,由县(市)区和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明确产权主体。

    (四)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属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五)农户自已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只确权,不改革。

  3.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是2005年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 裴宏志该书按照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甘肃黑河和安徽定远的改革实际研究提出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目标途径和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推动和规范我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制度需求和管理措施为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案例。 书 名.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作 者. 裴宏志. 类 别. 工程. 出版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年12月1日. 页 数. 275 页. 定 价. 30 元. 开 本. 16 开. 装 帧. 平装. ISBN.

  4. 第1.0.1条 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 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5.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水法 》、《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6. 杭州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播报 上传视频. 2013年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文件. 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为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分类 管理 制度,提高 招标 投标 效率 ,降低市场成本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6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务实高效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 中文名. 杭州市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 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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