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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程序指引* 附件( 此中文譯本由地產代理監管局翻譯) ( * 本指引乃摘錄自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向律師公會發出的指引, 獲房委會批准於此重印, 詳情請向房委會諮詢。 業主欲出售樓宇, 必須在房委會( 適用於居屋) 或發展商( 適用於私人參建居屋計劃) 首次轉讓有關樓宇之日起三年後( 註) , 向房委會申請《 可供出售証明書》 。 在取得《 可供出售証明書》 之後, 業主方可在居屋第二市場透過地產代理或私自放盤。 在居屋第二市場欲購入樓宇人士, 必須向房委會申請《 購買資格証明書》 。 特定類別人士有資格申請, 包括房委會及房協之公屋現存租戶、 房委會轄下之臨時房屋區、 中轉房屋及平房區居民, 以及已申請公屋並通過審查程序正輪候分配公屋之準租戶。

  2. 通告. 通 告 編 號 00-05(CR) 「 租者置其計劃」 及「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新訂明文件. 「 租者置其計劃」 於兩年前推出, 公租戶可以購買居住中的公成為業主。 從有關買賣的轉讓契日期起屆滿二年, 計劃下的單位可以推出在「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中轉售予合資格人士( 包括房委會及房協之公現存租戶及已申請公並通過審查程序正輪候分配公之準租戶) 。 首批屆滿二年的「 租者置其計劃」 單位, 將陸續推出在「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出售, 手續與「 居屋」 及「 私人參建居屋計劃」 的單位一樣, 請參照通告編號99-02( CR) 之附件《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程序指引》 。

  3. 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附表,居屋計劃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可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在單位由首次售出日起的五年屆滿後,居屋業主可在繳付補價前訂立該單位的買賣協議(包括臨時或正式協議),但買賣協議必須訂明一項條件,:房屋署署長所評定的補價,須在完成該單位轉讓契據的簽訂手續前及在買賣協議的日期起計28天(或房屋署署長另外指定的期限)內向房委會繳付。 Q.

  4. / 租 置 單 位 業 主 可 選 擇 以 下 列 安 排 轉 讓 其 單 位 : 1. 由 首 次 售 出 日 起 計 的 兩 年 內 把 單 位 以 原 價 ( 適 用 於 居 屋 單 位 ) 或 轉 讓 契 據 內 的 指 明 定 價 ( 適 用 於 租 置 計 劃 單 位 ) 售 回 房 委 會1。 2.

  5. 根 據 《 房 屋 條 例 》 ( 第 283 ) 章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 者 有 其 計 劃 」 、 「 私 人 參 建 計 劃 」 、 「 租 者 置 其 計 劃 」 等 苑 單 位 , 其 轉 讓 ( 包 括 出 售 、 出 租 或 轉 按 ) 均 受 限 制 , 直 至 此 限 制 獲 ...

  6. 1. a. i. ii. 保障租客在佔用物業期間正常享用物業的權利不會受到干擾。. 業主承諾租客可享用及管有物業,而不會受到業主、其代理人或其受住人的任何行為所騷擾。. 但要獲得寧靜享用物業的權利,租客必須準時交租及履行租約內的承諾。. 若租客拖欠租金或 ...

  7. 消費者教育網站. 規管 > 執業通告 > Procedures on the Alienation. 通 告 編 號 00-13(CR) 有關居屋的轉讓手續. 監管局經常收到從業員查詢有關居屋轉讓的法例或程序。 根據《 房屋條例》 ( 第283章) 規定, 所有居屋均有轉讓限制。 由房委會或發展商第一次售予業主的契據日期起計五年屆滿, 業主方可在公開市場自由出讓或出租單位, 但必須按《 房屋條例》 計算補地價, 並取得「 解除轉讓限制證明書」 。 屆滿兩年的單位可在「 居屋第二市場計劃」 下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不須補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