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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6月1日 ·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稅款如有必要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另外若遺產稅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若確實有困難不能以現金一次繳清稅款得於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除了申請延期繳納、分期繳納以外,也可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臺灣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是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易於出售而獲得現金,按照時價換算貨物價值)及保管(不易毀損或滅失,或保管無需太多人力與金錢,且在保管期間,可加使用、收益,並可待價而沽的機會)之實物,申請一次抵繳。

  2. 2021年9月1日 · 生前贈與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不動產留待繼承由於繼承土地時已繳納遺產稅因此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繼承後土地出售他人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Q3.若贈與人贈與股票與公設地可否以此公設地抵繳此次贈與稅? 首先,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除非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且在境內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的情況下,此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原則上不會拿贈與出去的公設地抵繳贈與稅。 然而在例外情況下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則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3. 2019年6月1日 · 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若被繼承人是境內居住者則為屬人主義全世界的遺產不論天涯海角依法皆應併入遺產課稅平時匯款到國外以為國稅局都不知道其實只是平時都不講話默默的紀錄等著你最後再來總算帳經常居住於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 1.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兩年內,在臺灣居留時間合計超過三百六十五天的人。 但是接受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的人。 至於「經常居住境外」是指不符合上述2項規定的人。

  4. 2020年7月1日 · 當第二代也已高齡擔心短期內會財產再次被國稅局課徵遺產稅可經由拋棄繼承的方式由年紀較輕的第三代來繼承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所有的第二代一起行使拋棄繼承讓所有第三代一起繼承第一代的遺產

  5. 2022年1月1日 · 遺產稅贈與稅. 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11.09%,2022年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免稅額已達調整標準所以於2022年起發生的贈與及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從1,200萬元提高至1,333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從220萬元提高至244萬元至於其他項目漲幅未達10者尚無調整變動如遺產稅及贈與稅的課稅級距及累進差額皆無變動

  6. 2018年8月1日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才可以申請實物抵繳。 至於能否以實物抵繳並非以繼承人的所得狀況來判斷,而是以被繼承人是否留下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才得准予以實物抵繳。 另外,因實物抵繳的種類花樣愈來愈多,不僅在認定價值上容易產生爭議,對於收到實物後該如何管理、變現都是一大問題。 此外,因許多高資產人士為了規避高額遺產稅,利用實物抵稅機制,大大打折了當初立法的美意,因此現行法規對於實物抵繳的比例有特別規定,整理如下: *遺產稅繳納以現金為主. *申請條件.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因現金不足,繳現有困難: .遺產扣除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同等現金之項目仍不足才能申請。 .土地抵繳有一定比例限制。

  7. 2017年1月1日 · 前英業達集團副董事長溫世仁的鉅額遺產稅案件據報導外界只知道溫世仁遺產至少130億元遺產稅應有65億元但其遺孀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遺產稅降為40億元善用該請求權可以大幅降低遺產稅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2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而由於在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情況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財產制仍舊採取相對保守,夫妻間未做財產制的約定,所以普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依據《民法》第一 三 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