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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香港居留权. 播报 编辑 讨论 上传视频. 法律领域术语. 香港居留权这个概念在1987年被确立最早出现词语居港权的文件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 中英联合声明 》,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权这个词正式被纳入香港法律词汇。 香港居留权指的是一个人在回归前的香港或者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永久居住的权利。 对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 香港入境事务处 将签发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可以进入香港,并可以在香港无条件逗留,香港政府不得把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递解或遣返。 中文名. 香港居留权. 确 立. 1987年. 声 明. 《 中英联合声明 》, 进入法律. 1987年7月1日. 目录. 1 词语在《香港法例》的定义. 2 词语在《香港基本法》的定义.

  2. 外佣居港权争议指在 香港 连续工作满七年(假设忽略政府规定每次合约完结后需离开 香港 的短暂期间)的 外籍家庭佣工 ,是否可以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4条而拥有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争议。 中文名. 外佣居港权争议. 焦 点. 通常居住. 导火索. 2011年的外佣居港权司法复核案. 目录. 1 背景介绍. 2 案件原告. 3 相关事件. 4 四大关卡论. 5 争议焦点. 6 最低工资疑虑. 背景介绍. 播报. 编辑. 香港的外佣绝大多数来自 印度尼西亚 及 菲律宾 。 在2010年3月31日,在香港工作的外佣合计有273,609人。

  3. 香港居留权争议泛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大陆分娩的子女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造成香港人身分危机及香港社会对居留权期望产生巨大落差而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 这争议对社会影响甚久,并无法单靠本地立法解决. 中文名. 香港居留权争议. 类 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居留权争议泛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大陆分娩的子女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造成香港人身分危机及香港社会对居留权期望产生巨大落差而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

  4. 庄丰源案是一宗影响父母双方皆无 香港 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居民(“双非父母”)在香港所生子女之香港居留权的案例香港 终审法院 于2001年7月20日裁决的结果令这类人士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中文名. 庄丰源案. 发生时间. 2001年7月20日. 目录. 1 案件内容. 2 事件影响. 案件内容. 播报. 编辑. 庄丰源 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 中国内地 来到 香港 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媳妇均于 广东省 汕尾市 居住,一直未获香港居留权。 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持 双程证 来到香港探亲期间诞下庄丰源,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与祖父母同住。

  5. 内容简介. 播报. 编辑. 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以“一国两制”为理论指导,贯彻执行基本法,推动香港建设和发展。 近年来,香港发生的一些法律事(案)件,究其原因,根本上都是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香港社会进步与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是一个关系中央对香港行使主权,保证特区高度自治权,实现香港良好管治的重要问题。 本书针对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的问题,将二者作为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系加以研究。 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在澄清主权与治权、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概念的基础上,选取香港法院处理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明确中央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权力界限。

  6. 香港外籍家庭佣工是指在 香港 工作的 外籍家庭佣工 ,占香港人口达3%,当中绝大部份是 女性 。. 2005年 ,香港共有223,394名外籍家庭佣工,其中53.11%来自 菲律宾 ,43.15%来自印尼,2.05%来自 泰国 。. 到2010年3月31日,外佣数目增至273,609人,其中49%来自印尼,48% ...

  7. 内容简介. 本書由多位香港本地法學教師和律師協力編寫而成,特點是用詞規範、論據充足、觀點清晰、案例典型、闡釋透徹、深入淺出。 本書內容共分十八章,全面地介紹整個香港法律體系,範圍包括法律制度、訴訟法、證據法、憲法性法律、行政法、刑法、合約法、民事侵權法、房地產法、房地產轉讓及租務法、信託法、繼承法、家事法、知識產權法、商法、商業組織法、僱傭法、稅務法,乃至涉及內地的民商法律事務。 作者結合典型案例作準確扼要的闡釋,當有助讀者增進有關的法律知識。 本書自1999年問世以來,連番再版,廣獲肯定和好評。 茲因應香港法律發展的新情況,又在內容上作了大幅度修訂,並新增了〈商法〉、〈稅務法〉和〈涉及內地的民商法律事務〉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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