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未提出確實積極之證據證明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事實即應為有利於之認定.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 ...

  2. 2015年10月16日 · isCar! 台灣道路密集交錯,道路標示設計不良而造成車禍或違規等事件,處處可見。 大華的上班途中,有一個路口需要停紅燈120秒,因此有許多要在該路口右轉的駕駛人為了避免停該路口之紅燈,而選擇駛進該路口前一條小巷,以此規避停紅燈等待的時間。 然而該路口並不是一般的雙向道,而是只能駛出的單行道,且單行道之標示遭到路樹所遮蔽,因此駕駛人並不知道該條小巷是單行道。 這天,大華和其他駕駛人因為駛入單行道而被警察取締違規,大華和其他駕駛人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示意圖來自morguefile.com. Q:該單行道標示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 A:一般單行道標示是以豎立式之方式所設置,因此依法律規定,標示牌應該要距離路面120公分至210公分(註一),並以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可以辨認清楚為原則(註二)。

  3. 依據交通部六十六年頒佈的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的歷程四分之三秒的時間。 〈然而 根據WHO研究人車道路互動下平均反應時間為1.5秒至4秒交通部落伍的觀念亟待修正。 世界衛生組織 (WHO)引用澳洲運輸安全局資料,宣導若車速為五十公里,煞停反應距離高達28公尺,換言之,若車速五十公里,駕駛必須在28公尺之前覺察危險的存在並反應,否則絕對無法避免行人的傷亡! 由於台灣市區道路已經變相放寬至60公里,反應時間以一秒計算,煞停反應距離高達36公尺! 車速愈快,駕駛與行人危機應變的時間相對愈少! 澳洲政府以如此精確的數據教育澳洲駕駛減速慢行,深具說服力。

  4. 整理小強的房間時,發現了這封信。美娟在屯門公路交通意外死去這件事,我不敢告訴小強。我和美娟的姻緣,便是由屯門公路開始,卻再由它終結。 從我三歲開始,我和美娟便搬入屯門了。當時家境艱難,我們的娛樂便是看著屯門公路

  5. 2006年2月11日 · 時間:一九八七年六月,下午. 地點:香港屯門青山公路旁,一間樓高兩層的豪華別墅. 人物:王姓地產富商與其太太,陳姓地產經紀. 王姓富商夫婦隨同一名地產經紀,在一幢豪華的別墅四周參觀著。. 「王先生,這幢別墅真的很超值,不是業主要移民,也不會 ...

  6. 2019年2月11日 · 【裁判日期】1051212.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92號. 原 告 葉0弘.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0邦. 訴訟代理人 趙0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 年10月20日壢監裁字第53-DB0000000第53-DB0000000第53-DB0000000第53-DB0000000號等四件裁決原舉發通知單為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DB0000000 號等四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壢監裁字第53-DB0000000號、第53-DB0000000號等兩件裁決,應予撤銷。

  7. 車鑑會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本案的駕駛因此被判定應負全責。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 其立法精神何在? 台灣市區道路設施師法美國,路幅無比寬闊,八線道、十線道,甚至十二線道者比比皆是。 行人以血肉之軀行走,是道路上最弱勢的用路人,倘若行人通行至半途遭遇燈號切換,卻不幸遭遇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的粗心駕駛,極易造成行人的傷亡。 伯軒遭大有巴士撞擊的地點也在行人穿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