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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生之車流車道車距行車速度及道路設置等交通情況及客觀上具體明確事證予以綜合判斷汽車駕駛人在駕駛當時是否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

  2. 2015年10月16日 · isCar! 台灣道路密集交錯,道路標示設計不良而造成車禍或違規等事件,處處可見。 大華的上班途中,有一個路口需要停紅燈120秒,因此有許多要在該路口右轉的駕駛人為了避免停該路口之紅燈,而選擇駛進該路口前一條小巷,以此規避停紅燈等待的時間。 然而該路口並不是一般的雙向道,而是只能駛出的單行道,且單行道之標示遭到路樹所遮蔽,因此駕駛人並不知道該條小巷是單行道。 這天,大華和其他駕駛人因為駛入單行道而被警察取締違規,大華和其他駕駛人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示意圖來自morguefile.com. Q:該單行道標示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 A:一般單行道標示是以豎立式之方式所設置,因此依法律規定,標示牌應該要距離路面120公分至210公分(註一),並以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可以辨認清楚為原則(註二)。

  3. 1. 覺察危險,意識到危險的存在〈眼睛看到危險〉. 2. 決定煞車避險動作,煞車或轉彎〈大腦神經傳導發出命令〉. 3. 完成煞車避險應變動作〈手眼腳協調踩剎車〉. 依據交通部六十六年頒佈的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說明駕駛之平均危機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意即眼睛看到危險→大腦發出命令→手眼腳協調踩剎車的歷程四分之三秒的時間。 〈然而 根據WHO研究,人車道路互動下平均反應時間為1.5秒至4秒,交通部落伍的觀念亟待修正。 世界衛生組織 (WHO)引用澳洲運輸安全局資料,宣導若車速為五十公里,煞停反應距離高達28公尺,換言之,若車速五十公里,駕駛必須在28公尺之前覺察危險的存在並反應,否則絕對無法避免行人的傷亡!

  4. 整理小強的房間時,發現了這封信。美娟在屯門公路交通意外死去這件事,我不敢告訴小強。我和美娟的姻緣,便是由屯門公路開始,卻再由它終結。 從我三歲開始,我和美娟便搬入屯門了。當時家境艱難,我們的娛樂便是看著屯門公路

  5. 2006年2月11日 · 探險之志樂別墅一.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有d愛上呢間屋..佢有好多歷史... 時間一九八七年六月下午. 地點香港屯門青山公路旁一間樓高兩層的豪華別墅. 人物王姓地產富商與其太太陳姓地產經紀. 王姓富商夫婦隨同一名地產經紀在一 ...

  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因民眾檢舉,查獲原告所有之DR-7**9 號自用小客車於:104 年6 月30日10時0 分21秒至35秒行經平鎮區中豐路1 段111 號前路段(環南路方向),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同日10時0 分53秒至55秒行經平鎮區中豐路1 段5 號前有「跨越 ...

  7. 這條行人優先的條款既非新條文更不是新修訂的它已經躺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酣睡數十年了直到九十二年警政署特別強調絕對路權才悠悠甦醒過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何以如此規定其立法精神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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