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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2月1日 · 十二月二十六日,初審被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但在隔年的三月二十七日,國防部覆審時案情卻逆轉,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的自白出於威脅利誘,撤銷判決發回更審,然而空軍作戰司令部仍然交由與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在六月十七日判處死刑,八月

  2. 合夥分為「一般合夥」(或稱「普通合夥」)與「隱名合夥」,「一般合夥」之各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對於不足之額,均連帶負其責任;而隱名合夥人依民法第703條規定,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3. 1. 實務上以証據 ( 如錄音等 ; 錄音筆之效力視法官而定, 且需被告未否認 ) 或証人為主; 可直接向 (1) 地檢署或 (2) 警察機關 提出告訴. 2. 他人中傷你的描述內容是不是屬實呢? 是的話就不是毀謗; 不是的話你還要蒐集證據證明他是在損壞你的名譽. 3. 如果是用髒話污辱你,且在公共場所就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若是對你所作的評價是不實的,是你沒做過的,就有可能構成譭謗罪. 4. 毀謗罪屬刑事罪, 可以刑事告訴 ( 免訴訟費用 ) , 再附加民事賠償請求. 5. 賠償範圍, 一般務實見解, 須視雙方之身分, 地位, 經濟能力 ; 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4. 推薦 4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比例原則係屬憲法位階之基本原則,在個別法規範之解釋、適用上,固應隨時注意,其於「立法」尤然,目的在使人民不受立法機關過度之侵害。. 申言之,憲法 ...

  5. 2011年2月24日 · 「國防部前軍法局長包啟黃貪污瀆職一案,經組織高等軍事法庭,由余漢謀上將擔任審判長,迭次開庭審訊,對於包啟黃侵佔公款貪污瀆職各罪均經訊明屬實。 依陸海空軍刑法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呈奉核定,於昨 (十八) 日下午六時,由余審判長蒞庭宣判後發交憲兵執行槍決。 一九五 年代的白色恐怖時期,原本老蔣槍決人犯,都是由手下憲四團或憲八團的鷹犬,清晨自市中心區青島路日軍舊倉庫充當的軍監裡,將死囚五花大綁後,丟上十輪的美援兩頓半軍用卡車,沿上海路(今林森南路)、徐州路遊街,有家屬收屍的載到馬場町(今青年公園)河堤邊槍決,遺體交南京東路上的極樂殯儀館收存;隻身在台的則送到國防醫學院(今汀州路)旁的新店溪河床上槍決,遺體用來供醫學生上大體解剖學實驗課時的解剖材料。

  6. 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亦因賦予被借調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之權限逾越真調會所得行使之調查權範圍,併有未合;同條第二項關於管轄權之規定失所附麗。 以上各該規定,均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憲法基本規範。 至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為行使職權,得借調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至本會協助調查」,為尊重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其借調應經被借調人與其所屬機關之同意;被借調至真調會協助調查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於借調期間,雖仍具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之身分,但基於立法院調查權之屬性,自不得行使其原有身分依法所得行使之檢察權,乃屬當然之理。

  7. 2012年4月11日 ·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一般而言,行為人若佔用共有土地,通常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認知,但若行為人提出「使用權抗辯」時,就要進一步細究,因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1、2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