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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案係因賴 及其選任辯護人李 律師為聲請閱覽偵查中聲羈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 二年度偵抗字第六一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大法官議決應予受理,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

  2. 2012年3月3日 · 一般合夥與隱名合夥拆夥後常見民刑事法律糾紛.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聯絡我們. 合夥分為「一般合夥」(或稱「普通合夥」)與「隱名合夥」,「一般合夥」之各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對於不足之額,均連帶負其 ...

  3. 1.釋憲緣起. (1)本件聲請人楊元0之母林女於八十年間與蕭0結婚,八十五年間即離家,與蕭0無同居之事實。 聲請人於八十六年間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推定為蕭0之親生子女。 因母林女逾法定期間未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乃以聲請人與蕭0無事實上之親子關係為由,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經判決駁回,遂認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婚生子女推定之一年除斥期間規定,以及子女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已剝奪子女依訴訟程序確認生父之權利,有侵害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爰聲請解釋。

  4. 依目前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

  5. (1)立法院擁有調查權.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為能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2)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四六一號解釋參照)。

  6. 1.釋憲緣起. 聲請人邱李婀婉於其所有之騎樓設攤製造販賣月餅,經台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之規定舉發。 聲請人不服,向板橋分局聲明異議,經該分局駁回。 聲請人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到台北縣警察局接受裁決,該局復以聲請人已逾法定繳款期間而為倍罰,科以最高額,經依法聲明異議及提起抗告,皆遭駁回確定。 因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五號裁定所適用之前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又該裁定是否得援用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發生疑義,爰聲請大法官解釋。

  7. 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所應據以適用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即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宜秩字第三十二號等七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