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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定義,對個人而言,投資是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間內獲取收益或提高資金的價值,在一定時期內將足夠的資金或實物貨幣等價物投入某一領域的經濟行為。簡而言之,投資就是用小錢生大錢來管理財務(財產和債務),從而實現保值增值年金退稅。
May 20th, 2008.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依據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屬死亡員工遺族之所得,
年金保險是規劃退休後經濟生活的一個重要工具,也必將逐漸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一次繳費,次月即可開始領取,可以選擇保證領回期間或領回金額,保額可以選擇平準型或增額型,充分照顧大家的需求。特色 一次繳費 生存給付
2021年5月27日 · 民法第179條雖有不當得利的規定,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應返還其利益,但是,同法第 180條第3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此時,不得請求返還。 相關情形如何? 【解析】 非債清償,若非「明知」,原則上可請求退還;反之,則不可請求退還. 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固為民法第180條第3款所明定,惟該條款所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係指原無債務而直接及確定之故意認為有債務而為給付者而言。 至於原無債務而誤以為有債務者,縱其誤認係出於過失或重大過失,亦非明知而非債清償,仍無該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89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020年1月15日 · A:只要符合扣繳標準,公司得按所得稅法第88條的規定辦理扣繳,若直銷商達免辦結算申報標準而有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時,仍應申報才能退稅。Q 如果本身是外僑,在領取直銷商獎金時公司可否不代扣20%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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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欲再行整理或補送良好品出口,並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分別為「G7國貨復進口」及「99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第2次出口報單向海關申報統計方式為「91修理後復出口之國貨」,因非屬外銷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故營業人對於貨物之進口與出口,一退一出均免予申報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