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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上述情況,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 劃分業權利益,特別是因「名義持有」、「按揭供款」而産生的特殊權益。. 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 Bankruptcy.com.hk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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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破產令 . 根據破產條例第33條法院廢止破產令的權力如法院在任何時間覺得在規則規定的範圍內自從作出該破產令以來破產案的可證債項及開支已獲償付或已在獲法院滿意的情況下予以抵押則法院可廢止該破產令。 因此破產人償還所有破產案的可證債項(如信用卡、私人貸款等欠款)及利息和破產受託人開支後,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法院發出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就與破產無關,並且可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財產(如部份物業權益、車輛或銀行保管箱內財物等) 。 現時法院處理廢止破產令的申請案件較以往增加,相信是與破產受託人加快處理有物業權益的破產個案有關。 破產人收到通知信要求有部份物業權益的親屬購買被接管的物業權益或出售物業,將接管的物業權益變現後,償還破產案債權人(如銀行或財務公司等) 。

  4. 破產人償還所有債權人的可證債項 (如銀行財務貸款信用卡私人貸款等欠款)、利息和破產受託人開支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法院發出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財產 (如部份物業權益車輛或銀行保管箱內財物等) 。 一般而言,破產人如果持有物業全部或部份業權,便會收到破產受託人的通知信,要求共同持有部份物業權益的親屬購買被接管的物業權益或出售物業,將接管的物業權益變現後,償還債權人 (如銀行或財務公司等)之欠債 。 如果破產人及/或其親屬擔心物業會遭出售而失去居所,應考慮選擇償還所有破產債項並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本所協助破產人處理廢止破產令的申請,令破產人及其親屬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物業和財產。

  5. 廢止破產令. 提供託管償付金. 本行可向合乎資格的客戶提供託管償付金額之服務,以符合法院的相關要求. 可取回財產. 法院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與任何人共同擁有的財產 (包括物業)之相關權益. 破產呈請撤銷. 破產人於廢止破產令後在法律上已不屬該破產個案的破產人或債務人. 本行处理的廢止破產令個案未有任何一宗失敗;服務優質、待客以誠、辦案快而準. 專業資質. 至今未有任何一宗是失敗或放棄告終. 0. %+. 成功率. 0. +. 成功個案. 0. Years. 超過8年經驗. 相關步驟. 法院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與任何人共同擁有的財產 (包括物業)之相關權益,除非該財產已遭售賣或處置。

  6.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 破産人聯名物業「凍結釘契」、 「強迫出售」 「聯名人收購」。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 《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就上述情況,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

  7. 廢止破產令. 提供託管償付金. 本行可向合乎資格的客戶提供託管償付金額之服務,以符合法院的相關要求. 可取回財產. 法院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與任何人共同擁有的財產 (包括物業)之相關權益. 破產呈請撤銷. 破產人於廢止破產令後在法律上已不屬該破產個案的破產人或債務人. 本行處理廢止破產令個案服務優質、待客以誠、辦案快而準. 專業資歷. 97%+. 首日聆訊成功率. 188. 成功個案. 15Years. 超過15年經驗. 相關步驟. 初步評估個案及報價. 須帶備破產個案之相關文件,確定可證債項數量及詳情. 確定可證債項及開支. 確定破產案中的可證債項及開支;是否已獲償付或已獲足夠抵押. 申請. 擬備申請文件;客戶宣誓及簽署;存檔法院;排期聆訊;送達破產管理署 (及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