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破產令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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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該期間,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而這項建議一旦獲得批准,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註:根據《破產條例》第 20K 條,凡獲批准的自願安排已生效,而債務人、其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如因代名人的任何行為、不作為或決定而感到不滿,可向法院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該代名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或作出法院認為合適的其他命令。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有關資產仍然歸屬受託人。破產人解除破產並不代表已歸屬受託人的破產人資產將復歸予破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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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甚麼是破產? 2. 問: 我是怎樣成為破產人的? 3. 問: 誰人會處理我的個案? 破產對你的財產及收入的影響. 顯示全部 + 關閉全部 - 4. 問: 破產令對我的財產有何影響? 5. 問: 我會維持破產多久? 6. 問: 當我獲解除破產後,可否取回我的所有財產? 7. 問: 如果我擁有或聯名擁有一個房地產物業呢? 8. 問: 如果該物業是我的家庭居所呢? 9. 問: 我在破產期間取得的財產呢? 10. 問: 我的收入又如何呢? 11. 問: 我是否必須還債? 我的財產和收入會如何獲處置? 12. 問: 我在香港以外的財產會否被變現? 13. 問: 我的公積金將會如何處理?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及.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 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及.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A表. 第11 (a) (i)項. 由"破產人產業帳戶"所作每項撥款,而撥付款項如為無人申索的攤還債項,則按每筆撥支的攤還債款. 每$1,000或不足$1,000之數收費$50. (5) A表. 第11 (a) (ii)項. 由"破產人產業帳戶"所作每項撥款,而撥付款項如為未分發的款項或餘款,則按撥支的款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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