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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産人聯名物業「凍結釘契」、「強迫出售」、「聯名人收購」、廢止破產 Annulment of Bankruptcy.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 《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 ...

  2. 法院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與任何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物業)之相關權益,除非該財產已遭售賣或處置。 一般而言,經本行申請廢止破產令的個案,本行均會申請將破產呈請撤銷,所以破產人於廢止破產令後在法律上已不屬該破產個案的破產人或債務人。

  3. 如果破產人及/或其親屬擔心物業會遭出售而失去居所,應考慮選擇償還所有破產債項並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本所協助破產人處理廢止破產令的申請,令破產人及其親屬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物業和財產。

  4. 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5.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破産人聯名物業凍結釘契」、 「強迫出售」

  6. 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破產人「洗底」. 葉謝鄧律師行在維護破產人士權益上,一向堅持四年破產期滿,破產人士必須重獲新生。. 破產人已付了代價,四年期滿是應有權利。.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隨之破產人「洗底」,是很自然的,但在2007 ...

  7. 本行於2001年由利承峰律師創辦, 自始扎根於葵芳區, 一直致力以真誠的同理心、敬業樂業的服務態度、以客為本的精神, 為區內外的廣大市民提供高質素的法律服務。利律師於1998年成為香港執業律師, 至今已有超過二十年的經驗, 期間並於2006年獲委任成為婚姻監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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