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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25條規定,凡法院訴訟採取強制執行申請貸款或者借款人或擔保人本人申請可向法庭申請救濟的貸款協議或擔保,法院可看協議的條款,看看條款是否嚴重不公平或過高(利息超過年息或固定在立法會的其他利率48 %的實際稅率,可以推測,僅因上述理由,是過高) ,並考慮到所有的情況下,可能會改變協議的條款以這樣的方式,以公平對待所有各方。 本節不適用於一個公司,其中有不少於$ 1,000,000或就任何該等貸款的,任何人誰使該貸款繳足股本作出的任何貸款。 READ THESE TERMS OF USE ("TERMS") CAREFULLY BEFORE USING THE SERVICES DESCRIBED HER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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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致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