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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繁體. 工具.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張舉能, 大紫荊勳賢 (英語: Andrew Cheung Kui-nung ,1961年9月24日 — ),現任 香港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 , 港版國安法 指定法官 。 他曾任 香港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及 原訟法庭 法官等職。 2018年, 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 任命他成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接替退休、轉任非常任法官的 鄧楨 ,同年10月25日就職。 2020年3月24日,張舉能獲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接受提名,委任為下一任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同年6月18日立法會通過任命張舉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議案,任命並於2021年起生效。 早年 [ 編輯] 哈佛法學院.

  2. 2024年3月28日 · 张举能, 大紫荆勋贤 (英语: Andrew Cheung Kui-nung ,1961年9月24日 — ),现任 香港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 , 港版国安法 指定法官 。. 他曾任 香港高等法院 首席法官及 原讼法庭 法官等职。. 2018年, 行政长官 林郑月娥 任命他成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接替退休、转 ...

  3. 張舉能法官於2021年1月11日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首席法官在香港出生和接受教育。 他在香港大學攻讀法律,先後於1983年及1984年取得法學士學位和法學專業證書。 他於1985年在哈佛大學法律學院取得法學碩士學位,並於同年獲得香港大律師執業資格。 1995年,他取得新加坡最高法院訟辯人及律師的資格。 張首席法官在加入司法機構工作之前為香港私人執業大律師。 2001年6月,他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同年12月起,他出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並於2003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張首席法官2004年起出任遺囑認證訴訟案件專責法官,並於2008年起出任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專責法官。 2011年,張首席法官獲委任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並成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庭長。

  4. 張舉能_百度百科. 分享. 張舉能1961年生。 香港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專責人權法及憲法行政訴訟。 2021年1月11日張舉能任 香港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 [1] 7月1日張舉能獲香港特區政府頒授 大紫荊勳章 。 [8] 11月20日下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授予其大紫荊勳章。 [9] . 中文名. 張舉能. 性 別. 男. 國 籍. 中國. 出生地. 香港 [4] . 出生日期. 1961年 [2] . 職 務. 香港終審法院 首席法官. 職 業. 法官. 主要成就. 獲委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3] . 師 傅. 馮華健. 目錄. 1 人物履歷. 2 職務任免. 3 其他職務. 4 所獲榮譽. 5 人物評價. 張舉能 人物履歷.

  5. 2023年1月16日 · 以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今日一月十六日在二 二三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發表的演辭全文中文譯本):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我很高興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經過新冠病毒病疫情影響後,事隔兩年能再次在大會堂舉行。 這項一年一度的重要典禮讓公眾聚焦法治與司法工作,以及司法機構在當中的關鍵角色。 司法機構在我們社會肩負的角色,正是我今天演辭的主題,此外我亦會概述兩項新的措施。 公眾充分理解司法機構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之下肩負的角色,至為重要。 誠如習近平主席早前明確指出,該制度將跨越二 四七年,維持不變。

  6. 2024年1月22日 · 張舉能指當法庭作出具爭議性或不合部分人心意的決定社會大眾加以批評法官的決定或理據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政府敗訴後提出上訴也是正常不過的事情但市民不應把法官個人與其決定或理據混為一談質疑法官的誠信或其專業上的持平公正。 若法庭作出不受歡迎甚或是錯誤的決定時,並不代表司法體系或司法機構運作失效,或需要進行變革,上訴制度恰好就是為了糾正錯誤和澄清法律問題而設。 張舉能重申,當法官只是在履行其司法職務時,卻遭受制裁或報復的威脅,實與法治背道而馳,絶對不能接受。 香港過去一、兩年所裁決的案件,已顯然證明法官工作表現高度專業、思考獨立,並且忠於法律。 張舉能又提到,除了關乎憲法問題或基本權利的案例法外,所有案例法均可能被立法機關更改。

  7. 2022年1月24日 · 張舉能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 2022年1月24日.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法官、各位尊貴的嘉賓、女士們、先生們: 我謹代表香港司法機構熱烈歡迎各位出席或收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這項重要的典禮讓公眾聚焦司法工作與法治,提醒社會大眾,獨立的司法機構對於香港在「一國兩制」下持續取得成功的重要性,同時亦提供一個機會向公眾闡述司法機構面對的挑戰。 香港是法治社會。 《基本法》第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訂明,人人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與所有個人和組織一樣,政府和其他公共主管當局在法律上具有問責性。 香港是一個成熟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擁有行之有效的公法體制,以確保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依法行事,及讓公權在合乎法律規定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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