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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月薪 $ 10,000 來計算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 下,你的強制性供款應為每月 $500 ,因此你全年可得到 $6,000 的扣除( $500 x 12 )。任何超過月薪的 5% 的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税務上並不能獲得扣除。

  2. 2024年5月2日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簡稱強積金計劃」). 根據税務條例》,你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如你是繳納薪俸税的僱員在計算應課税入息時可扣除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 如你是繳納利得税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税利潤時可扣除強制性 ...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 編輯]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4. 僱主必須遵守強積金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安排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為他們供款

  5. 強制性公積金 ( 強積金) 制度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是本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以監管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強積金制度所涵蓋的僱員,僱主及自僱人士須分別作出以僱員或自僱人士有關入息 5% 計算的定期強制性供款,而供款金額受法定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所限制 ; 就月薪僱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爲 $7,100 及 $30,000 。 現時,共有 12 名強積金受託人管理 24 個強積金計劃,向約 470 萬名計劃成員及 36 萬名參與僱主提供服務。 強積金總淨資產值已超過 11,000 億元,自強積金制度成立以來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 ( 扣取收費後) 爲2.5 % 。 持續進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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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強制性公積金. 香港人口急劇老化。 2014 年,65歲或以上人士佔總人口15% 。 預計到2034 年,所佔比例將會增至28%;而到2064 年,更會高達33%。 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於2000 年12 月實施之前,本港社會約340萬的就業人士中,只有約三分一享有退休保障。 在制度實施以後,直至目前為止,約八成五就業人士已獲得退休保障。 1995 年8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獲得通過,為就業人士提供正式的退休保障。 《強積金條例》為設立以私營方式管理、與就業有關的強積金計劃提供了法律框架,讓就業人士為退休生活累積財政儲備。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1998年. 9 月17日成立,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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