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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據警方、高市府工務局、管委會送達通知書等證據,認定謝的 行為確已妨害鄰居安寧經告知超過3個月未改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遷離事由,審酌後判准。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說明:目前噪音管制的執行方式主要係採「音量管制」及「行為罰」,而是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管制噪音管制區內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等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區內道路、捷運、鐵路、航空等交通噪音應符合「環境音量標準」,並另外規定噪音管制區內特定區域範圍及時段,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行為。 至於迎神賽會、聚眾喧嘩、汽車防盜器亂鳴及夜市攤販等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則是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查處。 而對冷氣機滴水所產生的噪音,目前噪音管制法並無相關規定,乃依廢棄物清理法取締滴水。 各個噪音源狀況:
行政法教室:「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一)宜蘭縣政府依據內政部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授權,以「公告」之方式調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未知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上開宜蘭縣政府調降該縣 ...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公寓大樓管委會向住戶催討管理費範例).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公寓大樓管委會向住戶催討管理費範例). 標的金額: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正. 聲請人(即債權人)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住 .
食藥署表示,實施強制性檢驗的對象包括:黃豆、玉米、小麥、澱粉、麵粉、糖、鹽以及 三芝區隔音窗 免費服務專線0800-707-808--大宗民生物資 7月起強制檢驗@錢惠君|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