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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 ...

  2. 2013年3月8日 · 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仲介帶人看屋每次收取一百元清潔費,請問合法嗎?筆者受邀多次講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都被問過這個題目,當然,房仲業面臨這個問題時,自有業界生態與平衡來做答案,這個問題的來源很有趣,就在於以往仲介籍由和管理員或主委的「交情」來獲得買賣資訊,

  3. 樓上房屋漏水要求修繕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所有不動產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於00年00月起發現屋頂天花板有漏水現象,經查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房屋係台端等人(詳如建物登建謄本)共同持有之不動產,本人多次向台端請求協調處理未果,並於00年00月0日經 ...

  4. 說明:目前噪音管制的執行方式主要係採「音量管制」及「行為罰」,而是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管制噪音管制區內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等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區內道路、捷運、鐵路、航空等交通噪音應符合「環境音量標準」,並另外規定噪音管制區內特定區域範圍及時段,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行為。 至於迎神賽會、聚眾喧嘩、汽車防盜器亂鳴及夜市攤販等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則是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查處。 而對冷氣機滴水所產生的噪音,目前噪音管制法並無相關規定,乃依廢棄物清理法取締滴水。 各個噪音源狀況:

  5. 2011年3月26日 · 又頂樓住戶前開行為應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8條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應予制止,經制止不從者,則應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或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另頂樓住戶若係建物所有權人,前開情形應已違反建築法第77 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又若分管契約除約定頂樓平台由頂樓住戶專用外,並具體約定同意由頂樓住戶加蓋違建使用,會因為違反前述法令而無效,其他樓層住戶仍可循前述途徑,請求將頂樓住戶搭蓋之違建拆除。 我要檢舉

  6. 2008年6月26日 · 依據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 拆除 改裝。 至於非屬構造上承重牆壁之分間牆,則不受前開限制。 而各方爭議的是承重牆該如何認定. 尤其是一些不懂建築結構的室內設計師. 對於建築物的結構牆及承重牆與剪力牆的分別. 幾乎是用猜測方式 . 貿然自作主張任意敲除. 造成破壞結構的永久性傷害. 因此以下必須用較大篇幅來詳細探討. 簡單來說. 拆除 建築物之樑、柱的承載力來源除了建物自身結構重量外. 當每層樓之樓地板承受靜載重及活載重時. 樓板會將其載重平均傳遞至四周的樑與承重牆. 再經樑與柱往下傳遞至建築物的基礎再傳到地下之承重層.

  7. 2011年6月11日 ·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所以如果因處理維修漏水問題,必須進入樓上或樓下住戶屋內時,不管漏水原因是年久失修或由樓上、樓下住戶一方造成,樓上或樓下住戶都不可以拒絕。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也規定,如果住戶拒絕他住戶進入維修,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另外,如果是屋頂漏水,要由誰負責維修及負擔費用呢? 是由頂樓住戶一人個人負責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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