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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驗樓計劃. 最近修訂日期: 2024年1月11日.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須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關於強制驗樓計劃. 強制驗樓及驗窗計劃的簡介短片及其他相關簡介會. 收看短片及了解其他相關簡介會詳情. 快速瀏覽. 涵蓋範圍及標準. 程序. 指明表格. 搜尋驗樓通知的狀況. 相關人員. 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 了解更多. 業主/業主立案法團. 了解更多. 業主及業主立案法團須採取的行動.

  2. 強制驗樓計劃已於2012年6月30日實施規定樓齡30年或以上的樓宇須每10年進行一次樓宇檢驗包括公用地方外牆伸出物及招牌藉以解決香港樓宇失修的問題為協助有需要的業主履行法例的要求市區重建局及香港房屋協會於2012年8月推出強制驗樓資助計劃」,以配合強制驗樓計劃的推行向合資格的業主提供首次驗樓費用資助。 自2018年7月9日起,市建局已全面負責處理有關計劃的所有新申請,包括香港房屋協會原先服務的地區,進一步擴展市建局「強制驗樓資助計劃」的服務範圍,覆蓋全港。 參加資格. 1. 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住用樓宇(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樓宇,但不包括樓高3層或以下的住用樓宇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或單一業權的樓宇。

  3.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須在接獲獨立審查組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 如接獲獨立審查組送達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相關的建築物. 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屋邨/屋苑. 《綠表置居計劃》屋苑.

  4. 2023年9月3日 · 強制驗樓計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 強制驗樓計劃 ,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有機會被揀選為目標樓宇。 有關樓宇的業主須在接獲 屋宇署 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RI)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揀選目標樓宇. 選取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在揀選目標樓宇時,是以風險為本,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 樓齡. 樓宇狀況. 樓宇管理. 樓宇對公眾構成的潛在風險(例如:有懸臂式平板簷篷及懸臂式平板露台的構築物) 樓宇集群. 風險較高的樓宇. 一般而言,樓齡較高並缺乏管理及維修的樓宇,其公用部分及外牆會出現較多失修及欠妥之處。

  5. 甚麼是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強制驗樓計劃規定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每10年進行一次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檢驗範圍包括樓宇的︰. 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結構構件; 消防安全構件; 排水系統; 認明位於樓宇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 (如外牆、天台或平台、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或在樓宇臨向或緊連的任何街道上的僭建物。 強制驗窗計劃則規定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業主,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每5年為樓宇所有窗戶進行一次訂明檢驗,並在檢驗後,負責監督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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