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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2. 2013年3月8日 · 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仲介帶人看屋每次收取一百元清潔費請問合法嗎筆者受邀多次講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都被問過這個題目當然房仲業面臨這個問題時自有業界生態與平衡來做答案這個問題的來源很有趣

  3. 2014年3月27日 · 舊式公寓廚房公共排水管容易阻塞,該如何處理?. 公寓廚房管路配置多數是一樓自己獨立,2樓以上才是公共管路,當水管不通時多數堵塞在公共管路90度轉彎處或油垢堵塞在一樓地下橫管那段落,自然回堵至2樓,你家公寓廚房管路配置較特別是與一樓住戶共用 ...

  4. 2010年8月27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就公寓大廈住戶設置鐵窗行為設有規範限制該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

  5. 2008年6月26日 · 依據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乃屬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項目又該款規定之構造亦屬建築法第八條所定義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建築物不可或缺之組成元素不得任意 拆除 改裝。 至於非屬構造上承重牆壁之分間牆,則不受前開限制。 而各方爭議的是承重牆該如何認定. 尤其是一些不懂建築結構的室內設計師. 對於建築物的結構牆及承重牆與剪力牆的分別. 幾乎是用猜測方式 . 貿然自作主張任意敲除. 造成破壞結構的永久性傷害. 因此以下必須用較大篇幅來詳細探討. 簡單來說. 拆除 建築物之樑、柱的承載力來源除了建物自身結構重量外. 當每層樓之樓地板承受靜載重及活載重時. 樓板會將其載重平均傳遞至四周的樑與承重牆. 再經樑與柱往下傳遞至建築物的基礎再傳到地下之承重層.

  6. 2011年6月11日 · 公寓大廈碰到天花板漏水問題如果能協調處理最好否則往往會為到底該由樓上或樓下住戶負責而意見紛歧甚或鬧得不愉快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這個問題已經有所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如果漏水問題不是樓上、樓下住戶任何一方造成,例如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及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但是如果漏水原因是因單方造成,如樓上住戶浴室裝修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住戶就要單獨負擔這筆維修費用。

  7. 說明:目前噪音管制的執行方式主要係採「音量管制」及「行為罰」,而是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管制噪音管制區內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等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區內道路、捷運、鐵路、航空等交通噪音應符合「環境音量標準」,並另外規定噪音管制區內特定區域範圍及時段,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行為。 至於迎神賽會、聚眾喧嘩、汽車防盜器亂鳴及夜市攤販等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則是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查處。 而對冷氣機滴水所產生的噪音,目前噪音管制法並無相關規定,乃依廢棄物清理法取締滴水。 各個噪音源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