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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金制度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 自僱 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2] 隨着香港人口老化,2011年,65歲或以上人士佔總人口13%;2021年,所佔比例增至20%;預計到2041年,更會高達30%。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香港社會約340萬的就業人士中,只有約三分一人享有退休保障。

  2. 強積金制度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 自僱 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2] 隨着香港人口老化,2011年,65歲或以上人士佔總人口13%;2021年,所佔比例增至20%;預計到2041年,更會高達30%。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前,香港社會約340萬的就業人士中,只有約三分一人享有退休保障。 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以後,直至2012年為止,近九成就業人士已獲得某程度的退休保障。 截至2012年9月底,全港接近100%的僱主及僱員、以及68%的自僱人士已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的資產淨值總計達4,124.8億港元。

  3. 2024年2月25日 · 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收入水平为每月7,100港元每月赚取超过HK$30,000的雇员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上限均为HK$1,500自雇人士供款上限为每年HK$300,000雇员可于每年一次把供款户口的雇员供款部分的所有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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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僱主在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後可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中提取相等的金額以作抵銷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有關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1] 對沖金額 [ 編輯] 2001 年7 月至2016 年12 月總金額為$320 億 [2] [3] [4] 取消對沖機制 [ 編輯] 政府 (2012年)方案 [ 編輯] 第四屆特首梁振英在2012 的競選政綱中提出「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 [5] ,在2017 年卸任前一星期劃線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 [6] 不具追溯力,即實施日期前強制性供款累計權益仍可用以「對沖」

  6. 強積金供款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為每月7,100港元而僱主和僱員每個月的強制性供款上限均為$1,500自僱人士供款上限為每年300,000元。 如果因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永久離開香港及提早退休的原因,僱員可提早領取強積金的金額。

  7.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按照香港的《 雇佣条例 》(香港法例57章),当雇员有权依其服务年资获得雇主须支付的 遣散费 或 长期服务金 雇主可在雇员的 强积金 供款中抽取雇主供款部份及其累算权益以抵销应向雇员支付的 遣散费 或 长期服务金 。 历史 [ 编辑] 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的条文于1974年和1986年引入《雇佣条例》时,容许雇主从其按年资支付的酬金或公积金抵销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即所谓“对冲”安排)。 其后强积金制度亦承袭了有关安排。 雇主在向雇员发放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后,可从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内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中,提取相等的金额以作抵销。 立法会于2022年6月9日通过取消强积金对冲,有关安排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1] 对冲金额 [ 编辑]

  8. 僱主在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後可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中提取相等的金額以作抵銷。 立法會於2022年6月9日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有關安排將於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1] 對沖金額. 2001 年7 月至2016 年12 月總金額為$320 億 [2] [3] [4] 取消對沖機制. 政府 (2012年)方案. 第四屆特首梁振英在2012 的競選政綱中提出「逐步降低強積金戶口內僱主累積供款權益用作抵銷僱員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比例」 [5] ,在2017 年卸任前一星期劃線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 [6] 不具追溯力,即實施日期前強制性供款累計權益仍可用以「對沖」 降低建議實施日期後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款額,下調至每月工資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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