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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3日 · 律政司昨日發新聞稿指留意到社交媒體上流傳一段有關一名律政司檢控人員最近離職的消息該帖文刻意提及該名人員出現在美國國會議員在去年11月1日威脅作出所謂制裁名單上」。 律政司稱一向不會對個別員工動向作評論但為以正視聽該名人員在去年9月即上述名單出現前已經請辭。 律政司重申,所有同事均一如既往無畏無懼履行職務,維護香港法治;外國政客對律政司同僚作出違反國際法的制裁威脅,只會令大家更堅決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 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的美籍律師Samuel Bickett前晚於社交平台X (前稱Twitter)引述香港律政司內部電郵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已經辭職,結束她在律政司28年生涯。 帖文表示陳早前被列入美國國會制裁香港官員的法案名單,是該名單上49人中首個辭職者。

  2. 2023年11月3日 · 新聞網站Politico報道列入考慮制裁名單包括律政司長林定國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所有常任法官警務處長蕭澤頤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國安委秘書長區志光23名現任或前任國安指定法官15名檢控官以及曾參與暴動及示威案檢控的外聘大律師吳美華大律師公會譴責損港法治.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說對任何人試圖制裁香港法官律師或大律師以干預司法機構獨立運作感憤怒予以最強烈譴責。 杜說,有關行動純政治考量,直接損害香港法治。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批評法案是政治伎倆,若通過中方有可能大動作回應,對緩和中美關係沒好處,呼籲美國政府不要被極端建議帶着走。

  3. 2024年2月26日 ·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昨日在律政司長林定國中聯辦主任鄭雁雄等陪同下接見兩個律師會代表包括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及律師會會長陳澤銘港澳辦八局局長楊曉山也有出席枱上沒放置楊的名牌政府發稿時提及夏與兩個律師會座談及聽取意見」。 (政府新聞處) 【明報專訊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昨日接見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代表並共晉工作午餐討論包括基本法23條立法等不同議題據悉會面中談及23條比例佔很重的比重」。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說,會上向夏提及本港社會對23條條文確有不同看法,反映香港是多元及有言論自由的社會,並希望條文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可平衡市民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會上反映了不同會員就23條的意見。 政府會後發新聞稿的圖片說明指夏「聽取意見」。

  4. 2024年1月20日 · 再度連任的大律師公會杜淦右三昨見記者主動公布38名大律師涉612案資助被投訴的個案不成立不過當中4人未備存所有文件而技術上違反守則。(李紹昌攝

  5. 2024年2月29日 · 卑詩律師公會 (Law Society of BC)發表聲明表示,該等專業失德行為跟其一名客戶的遺囑準備工作有關。 聲明說,「賽格承認在遺囑準備工作過程中存在利益衝突,包括他獲指定擔任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以及在客戶未獲獨立法律意見的情況下,擅自動用遺產基金前往英國。 他還承認,在獲得所有受益人同意或法院批准之前,從遺產基金提取4.48萬元支付執行人費用及相關稅款,另提款近2.7萬元作為遺產基金的託管及管理費。 律師公會指,賽格未有保留涉及遺產基金支出的必要紀錄,並在約9年時間內沒有跟餘下受益人建立或保持聯繫。 賽格自今年4月1日起的兩年內被禁止執業,他還接受其他條件,其中包括不能在省內擔任律師或以任何身分從事法律工作,不擔任源自律師跟客戶關係的信託工作,也不處理律師公會規定所定義的信託財產。

  6. 2024年3月9日 · 明報專訊23條立法保留近年屢捲法律爭議的煽動意圖罪政府在昨公布的條例草案中無回應大律師公會及法律學者收窄煽動罪的建議並明文列出控罪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或煽惑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過去《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須在犯罪行為6個月內檢控,由於修訂後的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一般沒有檢控期限。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說,新增有關毋須煽暴意圖的條文,某程度解決了立法原意的問題,但煽動罪行作為以言論入罪的罪類,本身是否合憲仍有疑問,很大程度視乎「快必」譚得志案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說,現時煽動意圖中分開列出煽暴及其他意圖,認為新寫法只是維持現狀。 他說,由於煽動意圖罪由過去簡易治罪重新歸類為可公訴罪行,若保留檢控期限並不合理。

  7. 2019年4月3日 · 大律師公會昨就修例再發表意見書表示現行法例其中一項重要要求是支持移交文件須由申請移交方的法官或裁判官簽署或核證防止當地行政機關濫用移交機制相關要求正反映司法機關擔任監察角色的重要。 公會質疑沒解釋加條款原因. 公會續稱修例新增有關訂明安排所訂的方式條款是繞過現行要求取代當地司法機關的監察和批核質疑當局從未解釋加入條款的原因。 公會又引用以往法庭判例,表示任何移交安排均不能較現行法定要求寬鬆,故若政府不是為放寬移交申請,新增條款是「毫無必要」。 白孝華:法庭不會接納疑犯自證清白. 無法確保申請文件真確. 特區政府一直以香港法庭把關為由反駁修例批評,但反對修例者認為香港法庭在表證成立下便須「交人」,難以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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