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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2月28日 · 依刑法之規定緩刑的撤銷分為應撤銷與得撤銷2類:. ()應撤銷:. 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宣告者有下列二種情形一定要撤銷緩刑宣告: (1)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 ...

  2. 2021年5月27日 · 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987號判例謂:「民法第180條第3款之非債清償,債務人所為給付,須出於任意為之者,若因受制或有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為給付者,雖於給付時,知其給付義務不存在,仍得請求返還」。 換言之,如有受制或不得已事由,而為給付,仍得請求返還。 何謂「受制或不得已之事由」? 最高法院曾舉「若因避免強制執行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為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參照),該案是因為債務人因遭債權人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債務人為了避免不動產遭拍賣,於是先行給付款項,法院認為此時可以請求返還(類似案件可參最高法院81年台上第 2123號判決)。 建設公司要求支付露臺補償款,否則解約;消費者迫於無奈支付,事後可請求退還嗎?

  3. 2011年1月24日 · 由調查小組依程序先通知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於二週內限期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檢舉案若屬升等案,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 審查人審查後應提出審查意見送調查小組」、另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八)。 學者專家審查作出審查意見後,再交由學校、教評會審議。

  4. 一、按地方制度法於 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5. 地方制度法教室:停職與解職案件解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筆者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曾處理台北縣政府函詢有關鄉鎮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與第五十七條規定等相關疑義時,做過如下之說明:. 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 ...

  6. 今天北市文林苑王家拆除案市政府強調是依法行政民間和政府其他單位普遍痛批這是惡法而市政府則有聲音主張惡法亦法」。 民間團體雖然一邊痛批惡法,呼籲修法,但卻無人正面挑戰「惡法亦法」這樣的法哲學觀點。 其實,此事件正好提供一機會,讓所有曾經思考過法律存在意義者,一個更深入體會法律本質的機會。 現代法律哲學當中,一最根本的辯證之一是:惡法非法vs.惡法亦法。 ...然而現代獨裁威權政體的國民教育,普遍只採後者,而不敢教導國惡法非法的觀點,因為害怕人民依照這種哲學起來對抗既存法律秩序。 比較開明的公民教育體系,會將兩者並陳,在課堂上公開討論,甚至讓學生分別組成兩隊去對此進行辯論,然後再交換立場互相辯論第二次。

  7. 這好像是那些不肖司法官員的法吧! 「法律的刑罰範圍太大導致自由心證的權限也變大就以下列第124條與第125條為例一旦司法官員確定有罪承審法官可輕判一年一年? 合理嗎? 身居司法官員知法犯法,起碼要判刑五年! 也就是說立法院可考量適度修法,讓刑罰範圍不要太大或再加重,例「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限縮「自由心證」可判決的刑罰範圍,讓「法律」條文更加公平與公正。 人,大都是被動的,唯有嚴刑峻罰才能抑制犯罪。 再怎麼嚴刑峻罰,對一般守法規矩的人是無任何影響,反而是在保護守法規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