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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警方可以在甚麼情況下拘捕我?他們是否要先取得拘捕令才可作出拘捕? 警方可根據裁判官發出的手令 / 拘捕令(參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31、72、73及74條)去拘捕一個人。 舉例,如被告缺席法庭審訊,裁判官便可發出拘捕令。 但警方不一定要持有拘捕令才可進行拘捕。根據《警隊條例 ...

  2. 消費者投訴渠道. 2. 如果消費者需要提出訴訟,他們應留意甚麼?. 2. 如果消費者需要提出訴訟,他們應留意甚麼?. 除了向消費者委員會或香港海關投訴外,閣下亦可向律師求助。. 訴諸法庭是可行的方法,在某些情況下,向經營不當的商戶提出訴訟警告,便 ...

  3.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青少年常犯罪行 與性相關的非法活動 兒童色情物品 賣淫及相關罪行 與知識產權物品相關罪行及互聯網 ...

  4. 4. 《罪犯自新條例》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 ». 4. 《罪犯自新條例》與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 根據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計劃,任何僱主在聘請僱員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的工作時,均可要求查核準僱員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此計劃 ...

  5. 6. 當我在求職時,僱主可否要求我提供屬醫務性質的資料(例如我的病歷紀錄)? 僱主可以要求應徵者提供屬醫務性質的資料,以確定該應徵者: 否患有《殘疾歧視條例》所註明的傳染病; 能否執行該工作的固有要求(《殘疾歧視條例》第42(3)條);或 是否需要僱主提供特殊的服務或設施,以協助 ...

  6. 除了要求駕駛者進行呼氣測試外,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人士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分析,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被要求的樣本,即屬犯罪。 有關酒精方面的分析,《 道路交通條例 》(香港法例 第374章 ) 第39C條 訂明:「如任何人的檢查呼氣測試顯示在其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相當可能超過訂明限度,或如任何人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而有合理辯解,則任何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 (a) 提供兩份呼氣樣本,以供任何認可呼氣分析儀器加以分析;或. (b) 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 《 道路交通條例 》(香港法例 第374章 ) 第39B條 主要針對在道路上進行的隨機抽樣呼氣測試。 而 第39C條 則規管警員要求駕駛者在呼氣測試中心、警署或醫院提供樣本的情況。

  7. a. 罰款及監禁 有關觸犯《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以下各條: 第39條(即在酒類影響下駕駛汽車), 第39A條(即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第39B條(即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作測試), 第39C條(即沒有提供樣本以作酒精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