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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月21日 · 目錄.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有需求、才需要保險,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是誰要保保險、該找誰投保,以下是常見的四個和保險對象有關的名詞: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分為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 要保人: 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解約。 被保險人: 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受益 人: 收到理賠金的人,可能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配偶、家人或其他要保人指定的人。 我們來用一張圖來簡單了解他們之間的關係: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 而每一個保險對象所需的險種都不盡相同,在 MY83 站內主要有介紹以下七個壽險公司有承保的險種,分別為:

    • 目錄
    • 健康告知的法源依據
    • 「已在疾病」、「既往症」到底差在哪?!
    • 健康告知後的投保條件:加保費、除外責任?!
    • 結論

    依據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即購買保險的人)對於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這個法條說明了「誠實告知」是我們身為要保人的義務,但我們該說的有多少呢?其實只要以要保書上「健康告知書(以南山人壽為例)」的內容為主,並非無限上綱哦! 不過,在投保醫療險或癌症險時,常會遇到「多年前曾患 XX疾病 ,但這內容並未在健康告知書上,我該主動說明嗎?」等等疑慮,別著急...

    (一)已在疾病:投保時「還沒痊癒」的疾病

    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即被保障的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此法中的「已在疾病」的立法精神就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惡意性的隱瞞帶病投保,以減少「逆選擇*」的問題發生。而為保護善意被保險人,「已在疾病」限縮解釋為「該疾病已有外表可見的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4年保險上易字第2號判決)。 *保險小字典:「逆選擇」是在「事前」(契約簽訂或交易完成前)因交易雙方握有不同程度之資訊而存在資訊不對稱,資訊相對缺乏之ㄧ方為避免因資訊缺乏而受損害下反而作出損害自身之選擇。保險公司希望健康的人購買保險(理賠風險低),但健康的人並不會著急買保險,而自覺有身體不適狀況或已經有疾病的人則會積極考慮保險,若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受理投保(資訊不對等),後續造成理賠率高,保費收入及保險金失衡,保險公司需調升保險費率,健康的人就更不願意加入保險,造成惡性循環。 換句話說,被保險人投保前,主觀上已經知道自己罹患疾病,或已有明顯徵兆可以證明被保險人已罹患疾病,因此被保險人無法推託不知情...

    (二)既往症: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治癒」的所有「疾病」、「症狀」或「異常」

    既往症就是在保險契約投保前被保險人於全民健保醫療院所就診,經醫師診療後「已治癒」之所有疾病、症狀或異常。 以下舉三個例子說明何謂「既往症」: 1. 舉例1:被保險人要投保2年前,曾在健保醫療院所被診斷為「腸胃炎」,經持續治療1年後「已痊癒」,日後未再診療或檢查。 2. 舉例2:被保險人於投保8年前,曾在健保醫療院所檢查「肝功能指數異常」,經醫師持續治療2年後「已痊癒」,後續未再進行有關此疾病之診療或檢查。 3. 舉例3:被保險人投保3年前,曾在健保醫療院所就診被診斷為「肺結核」經治療6個月「已痊癒」,且經持續2年的追蹤檢查已無任何症狀

    填完健康告知書後,保險公司會根據被保險人在要保書上所填寫的已在疾病或既往症來「核保」。保險公司評估後,如果覺得有納保的可能性,那麼保險人就會要求被保險人「填寫疾病問卷」、「調閱病歷」、「被保險人至指定的醫療院所體檢」,保險人會根據以上的綜合資訊來評估和核保。 被保險人如果接受保險公司的投保條件(像是:加費或除外等等),被保險人如經保險公司事先同意者,有機會在日後向保險人申請「契約變更」將(加費或除外)的條件取消哦! 1. 延伸閱讀:醫療險不賠什麼?2021 年你不可不知的醫療險七大除外責任!

    從以上的舉例和說明,我們可以了解投保醫療險時,詳細的閱讀及正確的了解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是十分重要的,不管是「已在疾病」或「既往症」被保險人必須在告知的期間和範圍內據實告知說明,才不會發生保險的理賠爭議。 由於大多數讀者沒有醫學上的專業辨別能力,買保險也不希望日後有所爭議,投保時要詳加審視條款及填答詢問事項。如果讀者們想要投保但對健康告知不清楚,建議請教豐富理賠經驗的「專業壽險顧問」,或諮詢MY83的「保險達人」、研究消費者評議中心的保險「評議決定書」或法院的保險判決,那麼才能真正達到投保醫療險的保障目的。

  2. 2018年8月31日 · 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根據以上法條,保險公司於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在同意承保前先扣款並無問題,應該是投保時保險業務員沒有事先說清楚才造成誤會.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1年6月23日 · 目前保單常見的繳費方式有以下三種: 「金融機構自動轉帳」和「信用卡自動扣款」 :目前最多人使用也是最方便的繳納方式不用特地記得什麼時候保費到期就會自動繳納保費但也會有帳戶餘額不足或是信用卡到期未更換卡號造成保險公司扣款失敗的風險。 自行繳費: 依據保險契約的規定保費到期時保戶要自行繳納保費給保險公司時間一久就容易有忘記繳納保費的風險。 除了躉繳(也就是一次繳清)的保單以外,要保人亦可以選擇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的方式分期繳交保費,考量到繳納保費的作業程序, 並不是每一種繳費方式都會有催告通知 ,繳別不同對於保險契約的權益影響很大。 以下兩點,讀者要特別注意:

  5. 2017年9月5日 · 張皓翔. 保險業務員 台南市. 這個時候要分為兩種情況來討論, 第一種是停效期間你身體健康、平安無事, 第二種是停效期間你有發生某種嚴重的疾病。 第一種情況:停效期間你身體健健康康, 若你身體健健康康, 那就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 辦理復效程序就可以了, 別節外生枝。 只是你說的停效期間做的手術,並不在理賠期間內。 第二種情況:停效期間你發生某種嚴重的疾病,體況變差。 這時候我們就要來跟保險公司來硬的了,

  6. 2021年1月28日 · A不同於保險業務員及保經業務員,「保險經紀人需要通過國家級專技普考考試這個考試是採申論題加選擇題的形式一年只考一次每年只有數十人通過, 合格率不到 20 % ,因此保險經紀人不多無論是出身於一般保險公司或保經公司通常我們能接觸到的人都只具有業務員身分而已也就是通過一般業務員考試),如果今天有人自稱是保險經紀人, 記得請他出示國家證照 ,不然別貿然相信他哦! 看完了保經業務和保險業務的定義,及常見問答後,是不是對他們的區別更加清楚了呢? MY83 站內的 詢問業務員 中, 有保經業務員,也有非常多保險業務員,大家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向他們詢問想了解的保險問題哦! 如果還想要知道更多聰明投保保險的原則,可以點選下方的文章,跟著 MY83 一一破解各種保險迷思吧!

  7. 已在疾病痊癒後是否能理賠. 保險法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所以如果投保時就已經有的疾病,即使核保成功,然該疾病未來造成出險也不予理賠 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