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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歷史. 《公司條例》於1932年訂立(《 香港法例 》第32章),在1984年進行大規模檢討,現時大致與 英國 《1948年公司法》及其後的《1976年公司法》的改革一致。 《公司條例》主要由 公司註冊處 負責實施及執行。 截至2007年底,共有655,038間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當中645,986間為 私人公司 、9,052間為 公眾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共有8,081間 [3] 。 2006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在 香港立法會 的支持下,展開全面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 [3] 。 2012年7月12日,立法會通過《公司條例草案》。

    • 公司條例草案
  2. 序言. 公司形式. 各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 中華民國. 董事. 美國. 歐盟.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公司法 是規範 公司 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规范了公司的 组织 及行为,保护了 公司 、 股东 及 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公司形式. 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國的 普通法系 而來,在二十 世紀 發展迅速。 目前常見的公司形式如下: 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 有限合伙. 有限責任合伙.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 非牟利公司. 非營利組織. 各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的规范 公司 的组织和运作的专门 法律 。

  3.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公司註冊處 (英語: Companies Registry ,簡稱 CR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 ,於1993年成立,並以營運基金運作。 專責為 公司 提供註冊服務,辦事處設於 香港島 金鐘 金鐘道政府合署 。 現任公司註冊處處長為 鄧婉雯 [1] 。 歷任處長 [ 編輯] 鍾悟思 (1993年5月—2007年8月) 鍾麗玲 (2007年8月—2020年9月4日) 徐麗貞 (2020年9月4日—2022年7月24日) 鄧婉雯 (2022年7月25日—) 職能 [ 編輯] 公司註冊處的主要職能包括: 為《 公司條例 》所規定提交的文件辦理登記。 提供服務和設施,供公眾查閱香港註冊公司資料及已登記文件的影像紀錄。

  4. 2024年1月13日 · 整部公司法从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股东会 和 董事会 的召集程序、决议方法以及权限, 监察人 的 职权 ,公司的分割、合并、解散、清算, 关系企业 等相关的制度均有所规定。

    • 戰前
    • 戰後
    • 主權移交前後

    1887年,《三合會及其他秘密會社條例》宣佈三合會及其他為非法目的成立的團體為非法社團。 《1911年社團條例》參照海峽殖民地法律,設立強制註冊制度,任何社團未經註冊及未獲得豁免,會被視為非法社團。參與非法社團可處罰款及監禁之刑罰。香港政府總登記官蒲魯賢於立法局動議條例首讀時提及,19世紀末香港發生多場騷亂,政府委員會提議立法規管社團。蒲魯賢認為當年針對三合會的法律不合時宜,要將規管範圍擴展。總登記官署及後來的華民政務司署按照總督訂立的規例,豁免社團註冊及決定是否允許各類型的社團註冊。他舉例慈善團體應豁免註冊,職工會、同鄉會等類型的社團應該強制註冊,而革命團體與幫會則應鎮壓,拒絕註冊並禁止運作。條例首讀前後時值武昌起義。 1920年香港政府認為《1911年條例》成效不彰,故廢除強制註冊制度,...

    1949年5月18日,律政司祁利芬在立法局動議《1949年社團條例》首讀,當日正值上海戰役,共產黨進攻浦東。祁利芬認為當時世界局勢動盪,殖民地的秩序或會受外部影響,認為有必要重新查清香港有什麼團體和記錄他們的宗旨。1949年條例與1911年條例大致相同,旨在重新設立強制註冊制度,但有以下分別: 1. 總督會同行政會議的酌情權有新標準,當他信納某社團有損香港社會安寧、福祉和良好秩序,才能夠命令解散社團; 2. 針對與香港以外的政治性質團體有關連的團體,社團登記官如認為有損香港社會安寧、福祉和良好秩序,有權拒絕為其註冊; 3. 條例的主管當局改為香港警察,警務處長兼任社團登記官,相關部門為警察牌照課; 4. 條例被視為限制公民自由的臨時對策,該條例須按年以立法局決議續期,否則自動失效。 50年代...

    主權移交前夕,1991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通過,立法局知道當時的社團條例不可能符合人權法案的要求,所以為社團條例等法例設一年過渡期。1992年,立法局大幅度修訂社團條例,《1992年修訂條例》的主要改變有: 1. 廢除一切註冊要求,新成立社團只需於14天內單方面通知社團事務主任 2. 未有通知不會使新成立社團自動成為非法社團 3. 禁止社團的權力轉移至保安司,改用符合人權法案的標準,僅限於保護香港的安全等目的,並設立上訴機制 4. 將社團必須向政府提供的資料減到最少 5. 社團登記官改稱社團事務主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90年在香港秘密成立機構,開始審查香港法律,並在1993年7月正式設立預委會法律小組,最終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應法律小組的建議,於1997年2月23日議決1992年版本的條...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業主立案法團 是 香港社會 法人 組織 的形式之一。 在香港,所有的業主立案法團都是按 香港法例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成立。 業主立案法團的出現,是為了改善香港的 物業管理 架構。 政府以「 小政府 」策略,用者自理,讓大廈的業主自行解決自己大廈管理的事務。 業主立案法團是法定團體,具有若干法律 權力 管理大廈。 截至2010年8月底,全港共有9162個業主立案法團,其中7250個是在各區 民政事務處 協助下成立的。 [1] 架構 [ 編輯] 業主立案法團的架構,由上至下: 業主大會:如公司的 股東大會 。 成員是該大廈( 建築物 )的全部業主(業權人),按個別業主佔 大廈公契 的份數,在大會上有投票權。 管理委員會:如公司的 董事局 。

  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提示 :此條目頁的主題不是 肅清 。 清盤 (英語: Liquidation )是一種 法律 程序, 公司 的生產運作停止,所有 資產 (包括生財工具的 機械 、 工廠 、 辦公室 、 物業 以及所持有的 專利 、 債權 和 有價證券 等),在短期內出售,變回 現金 ,按先後次序償還(分派給)未付的 債項 ,之後按法律程序,宣佈公司解散的一連串過程。 分類 [ 編輯] 清盤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包括: 自動清盤(英語: voluntary winding-up ):該公司成員例如 合伙人 、 有限公司 股東 的意願下主動清盤,把資產出賣,變回現金,分派給 債主 及股東等,結束其公司法律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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