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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案借名人將借名於被告名下之建物依法院判決辦理登記返還至借名人名下其性質屬所有權移轉行為並不爭執其爭執點在於原處分機關僅被告因法院判決將系爭房屋辦理移轉返還予借名人即認定須報繳契稅並未深究其訴請返還之法律上原因為終止借名關係 ...

  2.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二年內之不動產並已依法繳納奢侈稅之個案,如因故解除契約,其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者,因所有權尚未移轉予買方,不論其解除的原因為何,其已繳納之奢侈稅應予退還。. 不過,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以解除契約為由藉以退還己繳納之 ...

  3. 推薦 0 收藏 2 轉貼 0 訂閱站台. 購屋爭議和解契約書範例).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出賣人)與 (以下簡稱乙方買受人),雙方就房屋買賣爭議事宜達成以下和解協議:. 本契約所和解之房屋買賣座落於門牌號碼 縣(市) 鄉(鎮市) 路 巷 弄 ...

  4. =550萬元.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450萬元. 註: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費用.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之計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註: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請參閱第三項) 三、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後之價值之方法:

  5. 被告00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00年間與原告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或依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轉讓協議書下稱系爭轉讓協議書),約定被告應在00縣00市 段00 地號等0筆土地上興建買賣契約所定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應於開工日後3年3個月日曆天內完成領取使用執照。 惟被告已於00年0月00日,完成建築法第54條第10項規定事項,並向00縣政府工務局申報系爭建案之開工,依約被告原應於00年00月00日完成領取使用執照,然遲至00年 00月00日始為第一次掛件申請使用執照,期間經過3次退件要求補件重審,至00年00月日方通過使用執照之審核,惟竟復遲至00年00月0日始領取系爭建案之使用執照。

  6. 知識+回答剪輯:《有人買過公寓房子只有建物權狀卻沒有土地權狀》. QUINN的回答:. 可以先去查地號,看看土地的所有權人為誰!!!!!!!!這很重要!! 有時是當初建商出售時就產權不清! 有時是單純購買地上使用權,土地屬公家單位或者其他法人所有,但通常. 這類會 ...

  7. 2011年3月7日 · 首先第三人占有法拍屋通常是債務人在房子被查封前已將房子出租給第三人訂有租賃契約之後房子經法院拍賣而由他人得標拍定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雖然照理說,租賃契約是一個債權契約,租賃關係只會存在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債務人)之間,承租人只能持租賃契約,向之前的出租人(即債務人)主張,而不得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拍定人),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為了保護通常是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而將原本存在於債務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移由拍定人承受,使得承租人在原有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得以繼續居住而不用搬家(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