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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1日 · 根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來港人士及其受養人. 顯示全部. 網上/ 4小時電話查詢申請狀況. 繳付費用. 相關主題.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有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常見問題. 投資推廣署有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網站. 有關訪客獲准參與的活動.

  2. 注意事項. 繳付費用.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顯示全部. 重要通告: 政府已公布由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起暫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本處會繼續處理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或以前接獲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 ...

  3. 2024年4月15日 · Apr 15 2024.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投資金額 條件 申請條件.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香港政府公布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3月1日起已接受申請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 《經一將為你深入探討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細節包括投資組合申請資格居留條件申請文件方法費用等助你快速申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對於增強香港在資產及財富管理以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發展優勢以及促進創新科技產業發展具有重要助益。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公報)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3000萬港元投資資產.

  4. 台灣投資移民 條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需在台灣投資約 600 萬新台幣( 150 萬港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便獲准攜帶其配偶及未滿 20 歲子女在台灣居留。 申請人約 2 個月便能獲取居留身分,及後需在台灣連續居留滿 1 年(1 年内不得出境超過 30 天),或連續居留滿 2 年每年居住 270 天以上,便可申請定居。 搜尋台灣最新物業 →. 4. 新加坡投資移民 條件. 投資至少 250 萬新幣(約 1,360 萬港元)創立公司或擴充現有生意;或.

  5. 永久居留.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並符合《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訂明的任何其他相關規定後,便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無條件限制逗留. 部分投資者即使已向投資推廣署作出證明其已符合本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達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舉例來說,他們可能經常長期不在香港,以致無法符合連續在香港居住的規定。 鑑於他們已在香港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最少七年,對香港經濟有所貢獻,他們可在七年期滿後申請在香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 有關入境事務處申請的常見問題. 有關申請簽證/進入許可的常見問題, 請按 此 。 聯絡我們.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開創你的投資新領域! 如有疑問,歡迎聯絡我們!

  6. 透過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取得移居香港的機會滙豐金融提供全方位投資移民支援服務助您管理財富及投資各類獲許投資資產輕鬆投資移民香港

  7. 2024年3月1日 · Hot Talk. 發布時間: 2024/03/01 10:46. 最後更新: 2024/03/01 11:51. 分享: 投資移民|香港新資本投資計劃即日接受申請 入場門檻3000萬元. 「投資移民計劃今日3月1日起接受申請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元於獲許投資資產. 許正宇計劃吸引中東及東南亞等地的高資產淨值人士. 港府曾在2003年實施投資移民計劃最初門檻650萬. 港府:致力向不同商會、國際持份者及家辦推廣. 被稱為「投資移民」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今日(3月1日)起接受申請,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元於獲許投資資產。

  8. 申請人須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並使其信納在按本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d) 獲許投資資產下的投資. 申請人須於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後對獲許投資資產已承諾的投資。 在下列情況下,申請人會被視作已符合投資規定: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當日的整段期間內;或.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或.

  9.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居留申請表-中文版 ID(E)967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居留申請表-英文版 ID(C)968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中文版(祇供參考用途) ID(E)968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英文版 SF/IM/1610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聲明書-正式批准申請 SF/IM/1611

  10. 2024年3月1日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3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 合資格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 獲批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包括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3年,其後可在每個3年期屆滿時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3年。 他們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新計劃下,投資推廣署會負責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有關財務規定,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和延長逗留期限等申請。 相關詳情已上載至新計劃的 網頁 。 該署指,截至3月1日辦公時間結束,從不同渠道包括櫃枱、熱綫及網上共接獲過百個查詢,當中約7成是專業服務提供者。 投資推廣署署長劉凱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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