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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理會以超高回佣作招徠,聲稱會回贈 85% 至 95% 的佣金予買家,計落代理自己近乎「無肉食」,此等宣傳是否屬真,買家最終是否能取得全部回佣,都是未知之數。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條,任何人士,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包括佣金/回佣),而無該代理人的主事人的許可,作為該代理人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有關的轉介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
劳资双方在没有抵触法例的情况下可藉雇佣合约协定佣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最低工资条例》 第6 (5)条 规定,就最低工资而言, 在雇员事先同意下. 于工资期首 7 天后而于紧接该工资期后的第7 天终结前的任何时间支付的佣金. 须算作为 须就该工资期支付的工资的一部分,而不论有关工作于何时执行,亦不论根据雇佣合约该佣金须于何时支付。 因此,在雇员事先同意下,佣金可以按照支付的时间来决定属于须就哪个工资期支付的工资,以判断雇员的工资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资的要求。 如没有雇员事先同意,这条文便不适用。 例子一: 雇员根据雇佣合约可获底薪另加佣金,工资期为每个公历月。 根据雇佣合约,佣金须就多个工资期支付。
如果佣金是公司之間的商業協定,而不是直接給予個別員工;又或者個別員工收取佣金時已得到其僱主的許可,便不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但若私下向個別員工提供回佣作為介紹生意的報酬,提供及收受利益者均有可能觸犯法例
代理人、經紀人及中介人注意: 在甚麼情況下就協助他人而收受佣金及回扣會構成罪行?. 2020年6月1日,終審法院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鶯 (終審法院刑事上訴2019年第6號;[2020] HKCFA 18)(原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2018年第119號)一案頒下裁決,裁定控方上訴得 ...
2020年7月31日 · 終審法院認為此案正確的考慮應是:答辯人在收受包含秘密佣金的利益時,是否破壞 了她作為羅女士的代理人須秉持的誠信操守。 因此,終審法院撤銷下級法院的裁決,裁定控方 上訴得直。 無需證明雙方事前已存在法律關係也可援引該條例第 9 (1)條.
根據《僱傭條例》,工資的定義包括佣金(屬於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發給的佣金除外)。 因此,除屬賞贈性質或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佣金外,所有佣金均屬工資並須按《僱傭條例》的規定而支付。 勞資雙方在沒有抵觸法例的情況下可藉僱傭合約協定佣金的計算及支付方法。 《最低工資條例》 第6 (5)條 規定,就最低工資而言, 在僱員事先同意下. 於工資期首 7 天後而於緊接該工資期後的第7 天終結前的任何時間支付的佣金. 須算作為 須就該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而不論有關工作於何時執行,亦不論根據僱傭合約該佣金須於何時支付。 因此,在僱員事先同意下,佣金可以按照支付的時間來決定屬於須就哪個工資期支付的工資,以判斷僱員的工資是否已符合最低工資的要求。 如沒有僱員事先同意,這條文便不適用。 例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