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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 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 就標準及常規5.4項下有關相連長期業務所訂立的客戶協議的應用說明 - 就標準及常規7.1項下有關披露收取報酬的應用說明

  2. 其載列保險購買人在與持牌保險代理人往來時有權期望的專業操守之基本原則,強化信任的基石,為良性具競爭力及高效的保險業奠定基礎。 《操守守則並非獨立運作。 《操守守則是持牌保險代理人在根據普通法(包括合約法)、《保險業條例》(第41章)、其他條例及規則規例守則和指引(包括保險業監管局所執行或發布之文件)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所適用的整體責任及義務的一部分。 在此廣泛框架下的《操守守則》內容概述如下。

  3. 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列明以下八項一般操守原則確保持牌中介人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並公平對待客戶。 誠實及持正. 以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並公平對待客戶(經紀)/ 公平行事並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保險代理人) 以謹慎、技巧和. 努力行事. 勝任提供意見. 資料披露. 意見的合適性. 利益衝突. 客戶資產. 廉政公署轄下香港商業道德發展中心設有一個特別為保險業而設的專題網站,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以及投保人仕提供一站式的防貪資訊及誠信培訓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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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翻譯本) . 本局檔號: B1/15C C2/5C . 致: 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 敬啟者: . 《保險業條例下保險中介人新發牌及監管制度即將生效 . 本通告是有關將於2019年9月23日在保險業條例下實施的保險中介人新 發牌及監管制度(「新制度」)。 為落實新制度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最近訂立/發出多項規則守則 及指引,闡明適用於持牌保險中介人的規定(參閱附件)。 謹此提醒作為持 牌保險中介人的認可機構,在進行《保險業條例》下的受規管活動時應遵 守保監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不時制定的所有適用法定及監管 規定。 若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沈建宇先生(2878-1594)或譚詠欣女士 (2878-1292)。 助理總裁(銀行操守) 區毓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