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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 使用的人。 2 例如DNA樣本指紋手掌靜脈手形虹膜視網膜及面部圖像。 大多數生理資料是不能更改的。 3 例如,筆跡、打字節奏、步態及聲音模式。 行為資料可由有關人士有意識或潛意識地改變。 4 數字化描述或模版為形容生物特徵樣本/圖像的主要特徵類型及位置的資料(例如指紋紋線的端點、轉向、匯合處等)。 5 根據條例,「個人資料」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資料:(i)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ii)從該資料直接或間接 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份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及(iii)該資料的存在形式令予以查閱及處理均是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2. 2019年8月15日 · 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指引指出以下幾點是收集員工生物辨識資料時要注意的事項: 收集生物辨識資料需工作有關. 資料使用者須確保收集生物辨識資料的目的為合法的並直接與其職能及活動相關例如執法機構為調查罪案而收集DNA資料入境處為入境監控而收集面部圖像或僱主為了管制只獲授權人員才能進出高度保安範圍及禁區而收集指紋資料。 盡量使用身份核實方式. 因為身份核實涉及的樣本參考資料會較少,當中只需顯示生物樣本,再要求系統核實是否屬於某指定人士。 過程中,系統只需從資料庫中檢索所指定人士的生物特徵數據,確認是否與生物樣本相同或相似。 例如,當僱員到達公司時,除了面對鏡頭外,可輸入職員編號,通知系統他的身分。 在此情況下,系統只需捕捉較少的面部特徵,再檢索該僱員的數據,然後確定是否脗合。

  3. 請問公司用指紋打卡機是否有侵犯個人私隱? 香香公主. 伯爵府. 積分: 17012. 發表於 13-3-15 11:45 | 顯示全部帖子. 本帖最後由 香香公主 於 13-3-15 11:54 編輯. 幫朋友問: 公司counter 同事不肯俾指紋做出勤紀錄話公司侵犯她私隱請問到底是否有侵犯私隱另外朋友打電話去私隱專員公署問有關問題竟然叫佢自己上網睇有關案例沒有回答問題! 私人傳訊. bhbeauty. 伯爵府. 積分: 16234. 發表於 13-3-15 11:49 | 顯示全部帖子. 如果公司唔會賣員工d資料係咪就冇問題. 私人傳訊. Yubi.T. 珊瑚宮. 積分: 117045. 發表於 13-3-15 11:49 | 顯示全部帖子.

  4. 本指引所述的 「指紋資料」是指任何表 達關於一名在世人士指紋的資訊,包括 指紋影像及從指紋衍生的數字碼等。 收集指紋一向被聯想與調查罪案有關, 但隨著指紋掃描器的售日趨下降及其 筒單操作的設計,指紋掃描器已被廣泛 地應用於其他方面,最普遍使用於記錄 出勤/出席及記錄進出某些設施的情況。 鑑於指紋資料的獨特及不變性質,指紋 掃描器的普及化令大關注到一且不當. 處理這些資料時所帶來的嚴重損害。 資 料使用者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 使用其他私隱侵犯程度較低而又可達到 同樣目的的方法,代替收集指紋資料。 本指引會討論以下問‧‧ 1.指紋資料為何是個人資料? 2.應否收集指紋資料? 3.條例下有關收集資料的主要規定是 甚麼? 4. 甚麼是私隱影響評估? 進行私隱影響 評估時應考慮哪些範晴? 5.

  5. 2019年11月6日 · 據報早前有警務人員登上一輛公共巴士搜查乘客的物品時以高清數碼攝錄機近距離攝錄乘客容貌。 關於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使用人臉及影像識別技術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現時有否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實時人臉識別或影像分析;如有,從何時開始使用,並按系統名稱以表列出下列詳情: (i)供應商名稱及註冊地點、 (ii)所涉技術及功能、 (iii)採購詳情(包括售價及數量),以及. (iv)已安裝系統的警務處部門及使用詳情,包括(a)啟用日期、(b)獲准操作系統的警務人員的最低職級、(c)具體用途,以及(d)供應商能否存取資料、資料擁有權,以及儲存、取用、保留和刪除資料的政策及人員授權安排(資料政策);

  6.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諮詢文件提交的建議書. 本建議書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私隱公署)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擬設立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 擬議制度)於2021 年1月發出的諮詢文件而作出的回應。 2. 根據擬議制度,所有流動通訊服務用戶1 必須登記其姓名及某些個人資料2。 有關目的顯然是為了便利防止及偵查罪行的工作,讓執法機關較易追蹤利用預付儲值電話智能卡的匿名性質進行違法活動的罪犯。 3. 私隱公署作為負責監察及落實《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86 章)(《 私隱條例》)的實施的獨立機構,現從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角度就擬議制度提出意見。 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 4. 根據擬議制度,服務營辦商3會負責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用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7. 概括來說條例規管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並防止任何人因濫用個人資料而侵犯到他人的私隱。 根據香港現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個人資料受到私隱條例的保障。 《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 訂明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但是私隱條例並無涵蓋個人資料以外的所有私隱問題私隱條例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 第4條 及 附表1 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註: 與該個人資料相關的個人稱為「 資料當事人 」,而不論是獨自還是聯同其他人共同控制該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或機構則稱為「 資料使用者 」。 第一項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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