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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3月26日 · 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的規定除非有勞基法第12條不用預告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即解僱的情形不然雇主都必須依勞工在公司的工作年資長短在一定期間前預告而勞基法第12條規定公司不用事先預告的條款內容都是勞工有犯大違失的情形 (例如說: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勞工可在接到公司的預告後,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找工作,但請假時數,每星期不能超過2天的工作時間,且請假期間之工資,公司應照給。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30)日表示為擴大保障勞工權益當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除應由原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發給資遣費並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被解僱人數

  3.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13Ⅱ) 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3Ⅳ) (根據 ...

  4. 2012年7月3日 · 台灣多名電子騷擾(腦控、洗腦)受害者受害實例資料 中國大陸64位電子騷擾(腦控、洗腦)受害者受害實例資料 中國大陸300多名電子騷擾(腦控、洗腦)受害人網址 中國大陸300多名電子騷擾(腦控、洗腦)受害者聯系方式 “美杜莎”——世界上第一種心理武器

  5.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6. 為欲引發畢竟樂故. 消文60 60頁11行 - 62頁3行. 【第二思惟暇滿利大者。. 為欲引發畢竟樂故,若未清淨修習正法,僅為命存以來引樂除苦而劬勞者,旁生亦有,故雖生善趣,等同旁生。. 《弟子書》云,「猶如象兒為貪著,深阱邊生數口草,欲得無成墮險阬,願 ...

  7. 2004年6月29日 · 被資方解僱沒領到資遣費又該如何因應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員工袁貴群架設訴狀宅急便網站提供近二百種訴狀供人下載循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他花了近十萬元製作網頁承租網域空間建置國內第一個個人公益網站﹂,這些訴狀卻不收一毛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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