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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地政總署 - 收回土地特惠補償率. 適用於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設有兩個補償分區級別即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 每個分區級別內農地和屋地各有不同的特惠補償率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的定義及特惠補償率如下根據現行機制在推行每個需要收地的項目之前政府會按上述特惠補償分區級別的定義以及所收回土地的擬定用途考慮該項目屬哪一個特惠補償分區級別。 若土地業權人不接納政府的特惠補償建議,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若雙方未能就申索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法定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 地政總署以往每年編制「新界土地特惠補償分區圖則」,主要反映以往在個別收地項目中已落實的特惠補償分區級別決定。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收回土地. 政府或須不時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例如公路項目排水工程公屋發展或工務計劃的任何工程項目政府可以根據若干條例收回私人土地,包括但不限於: (a) 《 收回土地條例》 (第 124章 ); (b) 《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 條例》 (第 370章 );以及 (c) 《 鐵路條例》 (第 519章 )。 3. 收地公告. 政府發出收地命令後,會在每個受影響地段或其附近張貼收地公告,並於《憲報》刊登相關公告。 一般而言,政府會由該公告於相關土地或其附近張貼當日起計,給予三個月通知期。 公告訂明的期限屆滿時,相關土地的業權會歸還政府所有。 假如政府急須收回土地,通知期可能較短。 土地歸還政府後即屬政府土地,土地先前的所有權益均告終絕。

  6. 地政總署 - 徵用土地及補償. 徵用土地及清拆安排. 徵用土地及補償. 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計劃發展公共房屋市區重建計劃提供遊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市興建新學校或展開工務計劃下任何項目等均可能須收回私人土地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另外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而根據相應條例為政府設定地役權或其他永久權利以及為政府而設定暫時佔用土地的權利時有關私人土地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響。 當政府引用條例收回土地,取消業權人的法定權益,或土地業權人的法定權益因政府的行動而受影響,政府會按同一條例的規定作出補償,可獲補償的權益受有關條例限制。

  7. To facilitate the resumption of Government lands required for public purposes. (Amended 50 of 1911; 1 of 1912 Schedule; 29 of 1998 s. 31) [1900 年11 月14 日] ( 格式變更——2018 年第3 號編輯修訂紀錄) 第1部導言. ( 由2023 年第25 號第3 條增補) 1. 簡稱本條例可引稱為收回土地條例》。 ( 由1924 年第5 號第6 條修訂;由1998 年第. 29 號第. 32 條修訂)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 由2023 年第25號第4 條修訂)土地.

  8. 地產發展商. 如市區重建局或地產發展商有意重建一個地區,首先會考慮以私人協議方式向現有的業主收購土地。 如未能收購土地的全部權益市區重建局或地產商可能會通過收地或強制售賣的方式收購其餘土地。 市區重建局會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和 《收回土地條例》 (香港法例 第124章 )收回土地。 地產發展商可根據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 (香港法例 第545章 ),申請強制售賣令,以取得土地的所有權益,進行重建。 市區重建局. II. 市區重建局於2001年5月成立,乃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設立的法定機構,取代前土地發展公司,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本港市區更新。 A. 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