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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 符合英文大小楷. 啟動詞幹提取. 搜尋: 時間點: 單語模式: Eng. 繁 简. 雙語模式: Eng / 繁. Eng / 简. 顯示標籤: 符合的關鍵詞. 引用提述. 出處附註. 從目錄中剔選要列印的條文: 下載. 01/09/2023* 經核證文本 [具法律地位] (如屬已廢除或已略去的法例等,則仍會保留封面頁供參考。 No Records Found. 其他文本 [無法律地位] No Records F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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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收回土地條例. ( . 124. . ) ( 根據第. 2A. 條發出的公告. ) 收回土地建議. 收回土地以便進行屯門新慶路及康寶路發展計劃. 致下文詳述並在第. TMM4453. 號收地圖則上以橙色標示,位於新界的各塊或各幅土地的業主及. 佔用人,以及就該等土地擁有權利的每名人士。 該等土地稱為: 丈量約份第. 130. 約地段第. 190. 號餘段. ( 部分. ) 、第. 197. 號. ( 部分. ) 、第. 198. 號.

  4. 第124章收回土地條例》 第7條 進入的權力 (1) 凡已發出擬收地公告,則行政長官及獲其授權的所有其他人無須經有關 業主 或佔用人同意可合法進入任何擬收回 土地 之內或之上,以就該 土地 進行測量工作及量度水平位的工作,及作出為劃定工程界線而需要 ...

  5. 在1個月屆滿或在根據4(3)條授權的較長期限屆滿時,除根據4A條藉協議購買的土地外,有關的其他土地 —— (a) 如屬土地的不分割份數,則須歸屬財政司司長法團所有,而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的使用權與佔用權如附帶於該份數的擁有權,則亦須一併歸屬財政司司長法團所有;及 (由1997年362號 ...

  6.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行版本。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29號32及105條;2000年3號3條;2012年2號3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土地 ” ( land)指在香港及新界的任何類別政府土地(不論是根據政府租契或根據政府承認的其他業權而持有)或其任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