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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計劃、發展公共房屋、市區重建計劃、提供遊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市、興建新學校或展開工務計劃下任何項目等,均可能須收回私人土地
      www.landsd.gov.hk/tc/land-acq-clearance/land-resumption-clearance/acquisition-compens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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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發展局突然引用尚方寶劍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三幅在元朗及粉嶺的私人用地用作興建資助房屋是否跟基本法要求特區政府保障私人產權相違背有機會觸發違憲問題外相信對小業主更關注的就是他們購入居所後周邊土地會否被政府充公興建公營房屋影響身價大跌究竟我們有沒有方法可得知政府會收回什麼土地? 本文內容. 什麼是《收回土地條例》? 行使《收回土地條例》的程序. 《收回土地條例》VS 《基本法》 《收回土地條例》大事件. 2021年《收回土地條例》的土地. 究竟政府採用什麼收地準則? 未來有機會被收回的地皮. 想知更貼身嘅資訊?

  3. 政府可以根據若干條例收回私人土地,包括但不限於: (a) 《 收回土地條例》 (第 124章 ); (b) 《道路 (工程、使用及補償 ) 條例》 (第 370章 );以及 (c) 《 鐵路條例》 (第 519章 )。 3. 收地公告. 政府發出收地命令後,會在每個受影響地段或其附近張貼收地公告,並於《憲報》刊登相關公告。 一般而言,政府會由該公告於相關土地或其附近張貼當日起計,給予三個月通知期。 公告訂明的期限屆滿時,相關土地的業權會歸還政府所有。 假如政府急須收回土地,通知期可能較短。 土地歸還政府後即屬政府土地,土地先前的所有權益均告終絕。 此後,前業權人無權再向租客或佔用人收取租金或任何形式的費用。 4. 特惠補償建議.

  4. 收回土地. 政府為進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計劃發展公共房屋巿區重建計劃提供遊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巿興建新學校或展開工務計劃下任何項目等,均可能須收回私人土地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鐵路條例》(第519章)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 《土地排水條例》(第446章)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地政總署署長獲授權力執行此等條例所訂定的收回土地及補償規定。 3. 收地公告. 在下令進行收地計劃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收地公告。

  5. 2019年10月16日 · 林鄭月娥表示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收地工作會接踵而來目前已知會收回的私人土地約700公頃預計其中400多公頃會在未來五年收回遠多於過去五年收回的20公頃她又提到發展局稍後會公布土地共享先導計劃細節聽取持份者意見以期在明年年初正式接受申請計劃為期三年可批核私人土地以150公頃為上限。 政府建議採取公正、嚴謹、具透明度的審批機制,由跨專業公務員團隊全面審視申請,然後由新成立、具公信力的社會人士組成顧問小組提供意見,最後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 林鄭月娥強調,透過改變現有用途作房屋發展的土地並非取之不盡,政府會採取多管齊下策略。

  6. 收回土地特惠補償率. 適用於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設有兩個補償分區級別即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 每個分區級別內農地和屋地各有不同的特惠補償率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的定義及特惠補償率如下根據現行機制在推行每個需要收地的項目之前政府會按上述特惠補償分區級別的定義以及所收回土地的擬定用途考慮該項目屬哪一個特惠補償分區級別。 若土地業權人不接納政府的特惠補償建議,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若雙方未能就申索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法定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 地政總署以往每年編制「新界土地特惠補償分區圖則」,主要反映以往在個別收地項目中已落實的特惠補償分區級別決定。

  7. 2021年5月13日 · 土地供應是現屆政府的施政重點政府已加大力度推動發展項目包括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和其他適用條例收回當中涉及的私人土地以作資助房屋和相關設施發展。 近年來,收地的幅度和速度均大大提高,在二 一九至二 及二 二 至二一兩個年度間政府合共收回約9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大約80公頃),遠多於前五年收回的20公頃。 展望將來,約700公頃土地(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超過600公頃)預計會於二 二一至二二年度起陸續收回,而當中約500公頃(新發展區和資助房屋項目佔約400公頃)預期在未來五年(即二 二一至二二至二 二五至二六年度)收回。 完. 2021年5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01分. 即日新聞.

  8. 為應付香港房屋及經濟的需要我們繼續廣泛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條例》)(第124章及其他相關條例訂明的法定收地權力收回私人土地作不同發展項目包括各新發展區項目和公營房屋)。 展望未來我們計劃在二零三零年或之前為處於較成熟規劃階段的發展項目收回多達700公頃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