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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另規定,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各置區長,承市長之命,辦理自治行政及交辦事項,區公所之組織 ...

  2. 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或主任秘書,仍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而屬「事務職」(永業文官)的範疇。

  3. 本篇政府再造的新公共管理觀點係以台灣的新政府運動為例配合上課講義需求所做的彙整與登載有興趣者可以參考看看......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行政院早在民國87年1月2日第2560次行政院院會中通過政府再造綱領」,並成立組織再造」、「人力及服務 ...

  4. 按地方制度法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上開規定於制定時,雖無就「委辦」與「委託」特別予以區隔之意,惟行政程序法於89年2月3日公布後,依法務部90年9月5日法90律字第029709號及93年7月21日法律字0930028195號函釋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由委託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予受託機關行使而言;如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其性質屬「委辦」,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5.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公務人員俸給之起敘 (敘薪、換敘、核敘、降敘、晉敘)等相關規定. 主要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 (一)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6Ⅰ) (1)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 ...

  6. 行政法教室:中央、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的準則性法規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筆者記得任職國家文官期間,「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實務見解係定位為中央法規命令)的草擬者,曾告訴我:. 該準則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

  7. 然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巿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應係指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及村里長,如有該當於上開規定情事者,應即停止其職務,似不以該犯罪事實發生於任內為必要(類似函釋:法務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法律字第04006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