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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教室:「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以宜蘭縣政府調降非都市土地建蔽/容積率公告為例. 署名「Fulai」的讀者先進,在2004/10/09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的留言版(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 )提及他說拜讀拙著有關宜蘭縣政府 ...

  2. 推薦 4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比例原則係屬憲法位階之基本原則,在個別法規範之解釋、適用上,固應隨時注意,其於「立法」尤然,目的在使人民不受立法機關過度之侵害。. 申言之,憲法 ...

  3. 立法院雖有制定真調會條例之權,惟該條例是否合,仍須就真調會之組織、權限範圍、議事程序、調查方法與程序,是否符合憲法所要求之民主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以為斷,不可一概而論。

  4. 法律的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因為法律規定多半為抽象一般原則性規定,而社會實際生活又千變萬化,所以不僅法律制定之前制定者很難將所有的具體狀況毫無遺漏的納入規範,法律制定之後要適用到具體個案中也會因為前述不可預見的因素而有窒礙難行的問題。 為了讓抽象的法律得以融入具體的社會情境當中,即有必要透過解釋的方式將法律予以具體化,以闡釋其本身的疑義、補充其本身的不完備、乃至於更進一步的推陳出新,使之更能與社會生活緊密接合。 有關法律解釋的種類,不同的分類標準會有不同的種類出現。 例如根據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則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又如有權解釋中根據法律解釋的機關主體作區隔,又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

  5. 在此原則下除非政府或原告能證明確實因國家生存福祉或其個人法益有不可分割關係的言論已損及其利益時才有限制的理由及其必要且在此原則下任何人都將不自證己罪」,即須由政府或原告優先舉證特定人的言論已經違法。 (五)個案衡量原則(ad hoc balancing test):則是強調任何言論自由的限制都必須依據每個時代演變的時空系絡做不同的考量。 例如,在三十年前,也許演員漏兩點就叫做猥褻性表演,但現在恐怕就不能認定為猥褻性表演了。 準此,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理由書才會指出,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6. 按地方制度法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上開規定於制定時,雖無就「委辦」與「委託」特別予以區隔之意,惟行政程序法於89年2月3日公布後,依法務部90年9月5日法90律字第029709號及93年7月21日法律字0930028195號函釋意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在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由委託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予受託機關行使而言;如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不同行政主體)間之權限移轉,其性質屬「委辦」,而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7.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重點整理. (一)決策機構及其活動:就政治學歷屆考題之落點集中在下列七個部份:. 內閣制與總統制之特徵、優缺點,及其運作之比較。. 英國內閣制與美國總統制? (1)何者較能貫徹責任內閣制的精神? (2)其行政與立法之關係有何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