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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消費券特別條例每人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券明年一月十八日發放此外財政部原先認定京華城先消費後付券的促銷活動違法朝野立委在審議時批評政府管太多刪除原條文消費券使用查核規定業者先消費後付券將不會受罰條例明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以及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違反規定的營業人按消費券面額處一至三倍罰鍰。 消費券條例三讀通過後,國民黨立委在議場拉起布條,興奮高喊「買光花光,為台灣爭光」的口號,呼籲人民勇於消費,過個好年。 消費券若贈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享有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減稅優惠。 立院通過四項附帶決議:一、明年三月卅一日前出生,辦妥出生登記者,亦得領取消費券。

  2. 我想最近很熱門的話題大概就是這個中華民國政府打算要發3600元的消費券來刺激經濟對於這3600元的消費券我想政壇上也是沸沸揚揚一般百姓也都是討論不斷各Blog 上面應該也都討論到快爛掉了 我也來談談我的看法好了其實我覺得政府消費券給大家是 ...

  3. 目前實務作法是,即使各該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支出法規,於研議可行並具效益後,經自行評估每年度稅收損失未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仍應將所研議之可行性與效益分析及稅收損失估算等資料,再移請財政部評估。 至於,五千萬元以上之「稅式支出」,則需作更嚴格的成本效益評估,並需有「替代財源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始得實施。 移轉性支付、購買性支付. 預算法第二十九條所指,關於「移轉性支付」亦須提出報告,可作如下的說明。 蓋「移轉性支付」係相對於「購買性支付」而言,而所謂的購買性支付,就是指政府購買各種物資和勞務所作的支出,例如購買軍備、公共工程外包、軍公教人事薪資發放等,均屬之;一般以國防、外交、教育、交通支出為最大宗之「購買性支付」。

  4. 一、按地方制度法於 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5. 財政法教室:計畫型補助與一般型補助之比較. 學理上,何謂條件式補助(conditional grants)?. 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 又實務上,何謂計畫型補助?. 一般型補助呢?. 請看本篇的解說...... 補助款係指中央或上級政府給下級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 ...

  6. 無營業登記 公益團體消費券不能換錢 持消費券到喜憨兒烘焙坊購買麵包用餐皆可享九折優惠。(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提供持三千六百元消費券到建國南路與濟南路交叉口的育成基金會庇護工場洗車可享原價五千四百元洗車服務

  7. 1.限制私有土地面積,徵收超額土地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其不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者,得依本法徵收之.其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2.創設自耕農場,實施徵收時:各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需用土地時,經行政院核定,得徵收私有荒地,不在地主之土地,出佃土地其面積超過最高額部分,其地價得以土地債券給付. 3.舉辦國防設備,交通事業,水利事業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徵收土地時: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208條第1款(國防設備)第2款(交通事業)或第4款(水利事業)事業徵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