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位空缺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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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 是香港 政府首腦 ,又稱「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負責,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香港總督 的職權。 行政長官由 選舉委員會 選出,並由 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 其他 政府主要官員 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除 行政長官 外,特區政府現時由3司15局56部門組成。 第一層是司長和副司長,即 政務司司長 及政務司副司長、 財政司司長 及財政司副司長、 律政司司長 及律政司副司長。 他們均是最高級主要官員,職能類似 英國政府 的 內閣重臣 ,負責制訂香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政策方向和政治決定,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三位司長可以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行政長官 是香港 政府首腦 ,又稱「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負責,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香港總督 的職權。 行政長官由 選舉委員會 選出,並由 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 其他 政府主要官員 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除 行政長官 外,特區政府現時由3司15局56部門組成。 第一層是司長和副司長,即 政務司司長 及政務司副司長、 財政司司長 及財政司副司長、 律政司司長 及律政司副司長。 他們均是最高級主要官員,職能類似 英國政府 的 內閣重臣 ,負責制訂香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政策方向和政治決定,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三位司長可以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部門由首長行政長官領導,第一層司長及副司長、第二層決策局、第三層部門所組成。 根據《香港基本法》,特區政府設置「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事實上香港沒有以「政務司」或「財政司」為名的部門,各決策局編制上只需向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或財 ...
歷史.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董建華 於第二屆任期(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時開始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俗稱高官問責制,英語: 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 ;簡稱POAS)改革,將所有司長和局長職級由 公務員 職位改為以 合約 方式聘任,並須為過失負 責任 。 不過要注意此制度包括的成員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 不完全相同。 當初 董建華 的構想中,高官問責制成立以後,由問責局長思考制定所屬決策局的政策,而由常任秘書長前往立法會代局長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 由於決策局申請開設職位等需要經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通過,有新政策需要通知這些委員會,而且立法會會議中,議員亦提出不少質詢。 局中官員需要前往各立法會解答質詢。
政務主任 (英語: Administrative Officer ,簡稱AO)俗稱 政務官 ,是專業的管理 通才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擔當重要角色 [1] [2] [3] 。 政務主任會定期被派往各決策局和部門擔任不同職位,參與制定政府政策,被視為是晉身首長級公務員的踏腳石。 前 行政長官 曾蔭權 、 林鄭月娥 ,前 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 ,前 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 、 許仕仁 、 林瑞麟 及多名前任與現任局長,均曾任職政務主任。 而大部分現任高層首長級公務員( 常任秘書長 、 部門首長 等)都是來自政務職系。 入職條件. 政務主任入職條件甚高,申請人首先要:
香港繁體. 工具. 香港公務員 ,是 香港開埠 後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時期,與 香港政府 整體處於常規 僱傭 關係的 僱員 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 外判 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前分別載於《 英皇制誥 》、《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中 [1] 。 《殖民地規例》內屬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細則條文,在1997年後大部分轉載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剩餘其他條文,由第一任行政長官 董建華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第四十八 (四 )條發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繼續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 [2] 。
2024年4月20日 · 除政府副職和其他系統外的職位空缺,均標註「空缺中」。 為儘量避免重複顯示,下表「政府系統」一欄的「政府副職」子欄僅列入以副省長(或副市長、自治區副主席)為主要職務的省級黨委常委;若省委常委同時兼任兩個黨委部門職務,則兩欄同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