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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職位空缺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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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長官 是香港 政府首腦 ,又稱「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負責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香港總督 的職權。 行政長官由 選舉委員會 選出,並由 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 其他 政府主要官員 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除 行政長官 外,特區政府現時由3司15局56部門組成。 第一層是司長和副司長,即 政務司司長 及政務司副司長、 財政司司長 及財政司副司長、 律政司司長 及律政司副司長。 他們均是最高級主要官員,職能類似 英國政府 的 內閣重臣 ,負責制訂香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政策方向和政治決定,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三位司長可以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2. 行政長官 是香港 政府首腦 ,又稱「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負責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香港總督 的職權。 行政長官由 選舉委員會 選出,並由 國務院總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 其他 政府主要官員 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除 行政長官 外,特區政府現時由3司15局56部門組成。 第一層是司長和副司長,即 政務司司長 及政務司副司長、 財政司司長 及財政司副司長、 律政司司長 及律政司副司長。 他們均是最高級主要官員,職能類似 英國政府 的 內閣重臣 ,負責制訂香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政策方向和政治決定,並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三位司長可以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部門由首長行政長官領導,第一層司長及副司長、第二層決策局、第三層部門所組成。 根據《香港基本法》,特區政府設置「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事實上香港沒有以「政務司」或「財政司」為名的部門,各決策局編制上只需向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或財 ...

  4. 歷史.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董建華 於第二屆任期(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時開始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俗稱高官問責制,英語: 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 ;簡稱POAS改革將所有司長和局長職級由 公務員 職位改為以 合約 方式聘任,並須為過失負 責任 。 不過要注意此制度包括的成員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 不完全相同。 當初 董建華 的構想中,高官問責制成立以後,由問責局長思考制定所屬決策局的政策,而由常任秘書長前往立法會代局長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 由於決策局申請開設職位等需要經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通過,有新政策需要通知這些委員會,而且立法會會議中,議員亦提出不少質詢。 局中官員需要前往各立法會解答質詢。

  5. 政務主任 (英語: Administrative Officer ,簡稱AO)俗稱 政務官 ,是專業的管理 通才 ,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擔當重要角色 [1] [2] [3] 。 政務主任會定期被派往各決策局和部門擔任不同職位,參與制定政府政策,被視為是晉身首長級公務員的踏腳石。 前 行政長官 曾蔭權 、 林鄭月娥 ,前 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 ,前 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 、 許仕仁 、 林瑞麟 及多名前任與現任局長,均曾任職政務主任。 而大部分現任高層首長級公務員( 常任秘書長 、 部門首長 等)都是來自政務職系。 入職條件. 政務主任入職條件甚高,申請人首先要:

  6. 香港繁體. 工具. 香港公務員 ,是 香港開埠 後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時期,與 香港政府 整體處於常規 僱傭 關係的 僱員 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 外判 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前分別載於《 英皇制誥 》、《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中 [1] 。 《殖民地規例》內屬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細則條文,在1997年後大部分轉載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剩餘其他條文,由第一任行政長官 董建華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第四十八 (四 )條發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繼續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 [2] 。

  7. 2024年4月20日 · 除政府副職和其他系統外的職位空缺均標註空缺中」。 為儘量避免重複顯示下表政府系統一欄的政府副職子欄僅列入以副省長或副市長自治區副主席為主要職務的省級黨委常委若省委常委同時兼任兩個黨委部門職務則兩欄同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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